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出于對子女的愛護和未來生活的保障,會選擇用家庭積蓄為未成年子女購房并登記在子女名下。那么夫妻離婚的時候,對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需要拿出來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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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房產,一般認為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父母作為贈與人,子女作為受贈人,一旦房屋辦理了產權登記,將子女登記為所有權人,那么贈與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歸屬子女,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
因此,不管是從物權登記角度還是從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角度,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后,贈與完成,贈與人無法任意撤銷,父母也不能因為自身離婚就反悔,收回已經給子女的財產。
當然也有一些例外情況。比如,如果一方能夠證明將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并不是夫妻雙方要贈與給子女的意愿,而是為了逃避債務,規避限購政策等,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認定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個舉證責任很重,實踐中比較難以證明
李律師在這里給夫妻一個建議,在購買房屋時夫妻之間最好能達成一致意見,明確一下這個房子的歸屬,即便不簽書面協議,也可保留當時為什么把房產登記在子女名下的溝通記錄,那么法院會參考你們當時真實的意思表示,來判定這個房子到底屬于夫妻財產還是屬于子女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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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簡介:李曉娟律師,專注于婚姻家事領域的法律實務多年,擁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實戰經驗。在處理涉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離婚案件時,能夠憑借專業的法律知識,為當事人提供精準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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