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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利用農業無人機噴灑農藥技術對外提供植保作業服務。
2024年9月,李某購買了除草劑,請張某對其承包的農田進行無人機噴灑除草劑作業。當月,相鄰農田上王某種植的冬瓜出現大批壞死現象。王某當即向ABC農業科技公司申請對其種植的10畝冬瓜出現的葉片失綠發黃發白、干枯死亡是否與相鄰農田噴灑除草劑存在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存在因果關系。王某與李某協商賠償問題未果,遂訴至人民法院。
李某辯稱噴灑農藥的是張某,自己不應承擔責任,于是向法院申請追加張某為本案第三人。
張某則辯稱,自己是按照李某的指示噴灑農藥,無需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法院判決張某、李某分別承擔50%的賠償責任。張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ABC農業科技公司擁有鑒定資質,鑒定人員具備鑒定資格,張某、李某均未提交證明鑒定機構不具備鑒定資格、鑒定行為違反法律規定、鑒定違背科學依據方面的證據,故該鑒定意見合法有效。根據鑒定意見,通過藥害現象、噴灑農藥時間、冬瓜干枯時間等情況,再結合雙方農田的地理位置、當天的氣象信息等,可以確認無人機噴灑除草劑與相鄰農田冬瓜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其次,李某與張某口頭達成無人機噴灑農藥作業協議,張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李某向其支付報酬,二者之間為承攬合同關系。
第三,張某配制的藥水農藥濃度大,無人機作業有一定的高度,在風和無人機動力系統的作用下會導致相鄰敏感作物產生不同程度的漂移藥害,未能盡到謹慎注意義務,侵犯了他人財產權益。李某作為定作人在選任承攬人時有失誤,且噴灑除草劑之前未及時告知相鄰土地種植戶,未盡到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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