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令人痛心疾首的案件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云南曲靖的一名 15 歲女孩,在今年 7 月 6 日被同村 14 歲的同班男同學殺害。據了解,女孩當晚被女同學叫去其堂哥家玩耍,結束后,該男同學主動提出送女孩和另一名女同學回家。在送完女同學后,獨自送女孩回家的途中,悲劇發生。警方透露,該男同學欲性侵女孩,女孩反抗,隨后被其掐住脖子窒息死亡,事后還被拖行兩百多米,直至聽到車聲才被丟棄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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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案件性質惡劣,手段殘忍,讓人不禁為女孩的遭遇感到悲痛與惋惜。而更讓人揪心的是,犯罪者僅僅 14 歲,是一名未成年人。根據中國現行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等重罪應負刑事責任,但因其為未成年人,量刑時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明確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這就意味著,這個殺害女孩的兇手大概率不會被判處死刑。
這不禁讓人聯想到此前廣東廉江的案件,兇手雖是精神病患者,但因其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最終被判處死刑,彰顯了 “殺人償命” 這一樸素且深入人心的正義觀念。同樣是剝奪他人生命的嚴重犯罪行為,為何一個是精神病患者,一個是未成年人,就會在量刑上可能出現如此巨大的差異?精神病和未成年人真的應該成為違法行為的 “免死金牌”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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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制定的初衷來看,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減輕處罰,以及對精神病人在特定情況下的特殊考量,確實有其合理之處。未成年人在心智發育等方面尚未完全成熟,對其行為的性質、后果等的理解和判斷相對有限,注重對他們的教育和改造,是為了幫助其回歸社會。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這也是基于對其刑事責任能力缺失的考量。
然而,在一些極端案件中,如這次 14 歲男孩殺害同班女孩的案件,犯罪者的行為極其惡劣,手段殘忍,給受害者及其家庭帶來了無法彌補的傷痛。如果僅僅因為其是未成年人,就從輕量刑,難以讓受害者家屬接受,也難以平息社會大眾的憤怒。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應該重新審視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量刑標準?是否應該在教育改造和嚴厲懲處之間找到一個更好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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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呼吁法律在保障未成年人權益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間,找到更精準的定位。對于那些手段殘忍、性質惡劣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能僅僅以 “未成年” 為借口而從輕發落。同時,也希望社會各界能夠更加重視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從源頭上減少此類悲劇的發生。對于這起案件,我們期待法律能夠給出一個公正的判決,還無辜女孩一個公道,讓正義得以伸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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