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是本案公開庭審的第20天,也是此次開庭進入舉證、質證階段的第11天。
圍繞兩被告人通過大中公司以1500萬元價格從寶新能源購入案涉房產是否構成職務侵占,在連續11天、每天6小時的高強度庭審中,辯方意見占據了絕大多數。
正是基于連續11天的觀察與記錄,應當說已經可以對辯方已經表達的海量內容做一定的歸納總結,以便更直觀 的比較控辯雙方孰占上風,也可以適當估算我們距離真相還有多遠。
由于溫惠中本案被指控為從犯,因此本文的分析主要圍繞主犯寧遠喜展開,主要討論寧遠喜是否構成犯罪,暫不涉及兩人的具體責任區分。
目前,控辯雙方在一宗事實上沒有爭議:寧遠喜通過大中公司以1500萬元購得案涉房產。
本文的分析,也將基于這一沒有爭議的事實展開。
本案中寧遠喜的行為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取決于兩個方面:1500萬元購房價格是否合理?其購買手段是否合法?
具體結構可參照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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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控方而言,若要實現指控犯罪,則必須要在“價格合理性”與“手段合法性”兩方面同時充分證明,缺一則不能證明犯罪:
若1500萬元售價合理,則寶新能源客觀上沒有損失,即使寧遠喜的購買手段不符合規范也不構成犯罪,如其辯護人所言,隱名購買、關聯交易等行為僅涉及民事或行政責任。
若購買手段合規、合法,則意味著房產權利人同意向寧遠喜實控的大中公司出售該房,至于售價多少則屬于雙方意思自治范疇,法律無權干涉。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對辯方而言任務量則相對指控較少,只要在任何一方面推翻指控,即可出罪。
綜合目前庭審已出現的證據以及雙方觀點、意見,上圖內容可以進一步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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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觀來看,目前辯方在數量上顯然略勝一籌,這一點,所有旁聽、關注本案者均可在任意一天庭審中親耳確證。
但,決勝法庭,從來不取決于數量上的簡單累計,
略取其中幾段分析。
1.寧遠喜在論證“價格合理性”時,為了說明案涉房產價值不高于1500萬元,寧遠喜反復提出過:案涉房產貸款評估價雖然高達4278萬元,但這不過是出于滿足貸款需求的人為操作——言外之意就是:4278萬元是銀行為了超出抵押物價值超額放貸做出的虛假估值。
假如貸款真相果真如此,寧遠喜便會在法律上掉入一個進退兩難的困境:
他否認職務侵占罪的這個理由,會讓他面臨騙取貸款罪、讓銀行工作人員面臨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巨大風險。
2.為什么憑借1500萬元的房產就能從銀行獲得2400萬元的貸款?寧遠喜的解釋當然不是房產價值2400萬元,而是說其中包含了他和溫惠的個人信用因素——兩人不僅是當地龍頭企業的高管,也持有梅州唯三黑金百夫長信用卡中的兩張——言外之意就是,兩人在銀行的個人信用價值千萬。
這套理論之下,問題又來了:
既然兩人信用如此之高,為何不直接利用個人信用貸款900萬元,再加上用于購房的1500萬元,同樣可以集齊2400萬元。而且相比費盡心思借名開公司、隱名買房產更加安全、容易,更重要的是,借貸金融更低、資金成本更低。
3.控方稱,大中公司取得案涉房產成本是1500萬元,短短7年內便取得了高達1400萬元的租金收益,幾乎收回了購房成本,以這種快速回本的高收益間接說明寧遠喜具有充分的侵占動機。
對此,有辯護人稱,2014年司法對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最高達36%,也即3年即可回本,收益速度遠超大中公司的7年,以此回擊控方。
這一對比直接、有力,但其實對辯方更加不利:
既然僅僅通過幾乎沒有成本的放貸就能實現36%的年收益,作為精明絕頂、人脈廣博的商人,寧遠喜又為什么要大費周章把寶貴的1500萬元投入案涉房產呢?
從逐利的邏輯看,只有當買入房產會帶來明顯超過36%年收益的情況下,寧遠喜才可能做出這種投資決策。
4.針對“價格合理性”,辯方在既不認可控方所有關于案涉房產價值的評估結論同時,又始終并未提出足夠直接、有力的反證,當然,不排除辯方舉證時會出示顛覆性證據。
法律范疇中的價格合理性,是指錢、貨應當對等,至少不能無理由的出現重大價差,尤其應當考慮到,案發時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是6萬元。
但就目前而言,對此,辯方的一個辯護思路是從商業、經濟、戰略、金融等非事實、法律范疇闡釋低價、拋售案涉房產的合理性:戰略調整背景下,快速出手的迫切性遠超利潤要求,因此不說1500萬元是否合理,就算低價甚至0元處置,在戰略轉型大背景下都是合理的,用辯護人自己的說法就是——法律人的貧窮無法理解商業的精彩。
法律規范之外的合理必然意味著合法嗎?
僅就經濟學而言,在極端自由主義者的邏輯中,諸如人口、器官、性服務、成癮藥物等所有“商品”都因有強烈的需求而具有自由交易的合理性,但顯然,所有社會的法律都不會真的接受這種“合理性”。
而在哲學范疇,合理與否甚至不需要任何前提和理由——存在即合理。
具體的事實總是有限的,是能夠被直接證明或證偽的,而抽象的演繹則是變化無窮的,也是隨心所欲的。當在具體的事實、法律層面出現不利,那就一定要在抽象的理念中尋回一處高地——法律是一門語言的藝術,更是古老的修辭術。
5.也有辯護人從寶新能源章程規定的董事長擁有對公司凈資產10%以內資產的處置權出發,既然有權處置,那就有權任意處置——不要說1500萬元出售,就算0元處置也是可以的。
其中的邏輯似乎是:既然法官有權裁判案件,那就有權任意做出裁判;既然我有權進入商場購物,那我就有權搬空貨架——有權與否,只是行為人是否屬于適格權利主體的靜態問題,但行使一項權利,卻是一個權利主體做出法律行為、引起法律關系不斷變化的動態過程。
有權進入商場后,到底有沒有權搬空貨架?當然取決于你是否愿意按照價簽支付對價。
厘清了基礎概念,辯方這一說法當然也就站不住腳了——至少正常的老板們肯定不會允許下屬有這種權利。
上面幾個分析只涉及辯方的部分觀點,但足以看出,法庭上脫離具體事實、罔顧基本邏輯的過度辯解是非常危險的,不僅無法達到目的,甚至會令自己陷入自相矛盾的泥潭,令聽眾生疑。
除了直接就具體指控、證據發表的意見外,辯方大量既無法證明、又很難證偽的觀點、判斷、結論背后,其實隱藏著兩大邏輯:
第一,“一切責任在美方”。
第二,公然取走不為盜。
以這兩條作為透鏡,再來觀察辯方發言,則既可看清溫惠發散言論背后的清晰脈絡,亦可洞察寧遠喜反復辯解所指向的法律內涵。
“一切責任在美方”
這是一句為廣大網民心領神會的外交辭令,在本案中只是用來比喻,也是中對溫惠發言內容特征的進一步提煉——在該文評論中,有睿智網友將這一特征形象的稱為“兩個凡是”。
“一切責任在美方”在本案中的具體內涵有兩點:
第一,包括案涉房產出售決策、價格在內的寶新能源、寶麗華公司所有事項均由唯一、絕對實控人葉華能決策。
用辯方的話來說就是小到一支鉛筆、一分錢的支出,都需要實控人簽字,而包括寧遠喜在內的一眾經理人只是傀儡,是被擺在辦公位的“紙人”。
因此,寧遠喜也才會說他在所有文件上的簽名都只是一種“形式”上的簽名,不過是出于掛名董事長的需要——丫鬟腰里別鑰匙,當家不做主——這同樣是辯護人自己提出的比喻。
更不要說在直接關乎案涉房產交易這件事上,基于目前僅有的個別書證,辯方強烈、堅決的奉行著這一條。
現實中的確有很多強勢、控制欲旺盛的人,甚至達到了事無巨細、大包大攬的地步。但對一個身家億萬的七旬老翁而言,他對自己資產的控制真的能達到一支鉛筆、一分錢都要親力親為的程度嗎?
好比律所主任高價招聘了一堆律師,但是卻又不讓他們辦案,只是把他們像紙人、傀儡那樣擺在辦公室,親自起草訴狀、立案、開庭……代理客戶行使訴權,可是極其重要的權利啊,對一個控制欲強的人,怎么可能假手他人呢!
高薪聘用員工,卻又自己把員工的活全都干了——這不是無良資本家,這是打工人的夢中老板。
在辯方論述“手段合法性”過程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新觀點就是案涉房產交易相關信息多次出現在年報、報表中,而且經過財務審核編制、董事評議,且無人提出異議——而所有這些人員,都負有相應監管職責。
那么,至少在年報編制、審核這件事上,辯方自己上面這段話就能夠說明,財務、董監高等人員還是具有獨立于實控人的權限——否則,就不能用他們沒有提出異議這一點來證明寧遠喜行為不違規。
第二,本案本質系梅縣官商勾結、炮制而出的假案。
在實體方面的質證時,尤其在針對兩被告人曾做出的有罪、不利供述以及證人的不利證言質證時,這一條被頻頻援引,無論對哪份言辭證據從哪個角度切入,最終的結論一定會指向這一條。
寧遠喜對這一條的依賴更深,他并沒有遭遇類似溫惠的所謂長期逼迫、刑訊逼供,但招的很快,依然做出過大量針對溫惠極其不利的供述,用他的話說這只是一種“階段性供述”,所以他的質證意見更加極端——因為葉華能是破壞梅縣司法大環境的人,所有這些證據必須排除!
生活中總有一些習慣指責“大環境”的人,看來成功如寧遠喜者,對大環境也有不滿的地方。
公然取走不為盜。
公開透明、全員審核、獨立審計、無人發現。
這是最近幾天針對寶新能源2014年半年報等財務資料進行質證時,時常縈繞在聽眾耳朵的幾個詞匯。
本案罪名是職務侵占,侵占就是無權占有,而無權占有的實現一定使用了不法的方式……
職務侵占,簡單理解就是某種方式的監守自盜……
盜!
“公開透明”“無人發現”被反復提起用以否認“監守自盜”的指控——不知有意還是無意,原來辯方這番辯解默默的指向了關于盜竊的另一種解讀:秘密竊取方為偷,而公然拿取不為盜!
寧遠喜果然極其聰明,這番辯解的法律內涵其實已經深入到了盜竊罪的理論爭議之中!
在張明楷教授的相關文章中,其提到:
有觀點認為:盜竊罪的成立要求行為人必須秘密實施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所謂的秘密竊取,就是采用隱秘的、自認為不會被財物保管人或所有人發現的方式取走財物。
這就是寧遠喜對自己行為辯解的法理依據:既然案涉房產交易信息在年報材料中“公開透明”,而且又“無人發現”,那就當然不是、必然不是、事實上也就不是盜竊!
多么熟悉的話——讀書人的事, 竊書不能算偷!
有辯護人動情的將溫惠比作在法庭尋求公正的祥林嫂,而如今寧遠喜仿佛說出了與孔乙己同樣的話,耐人尋味,更令人唏噓,不禁感嘆魯迅先生之深刻、偉大!
先回到基礎事實,寶新能源2014年半年報中對這宗交易披露的程度到底有多“公開透明”?
在該份半年報中,關于大中公司僅有兩處信息,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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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并及合并財務報表 ”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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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財務報表主要項目注釋 ”部分)
從半年報中確實可以看到大中公司的名稱,也能看到1500萬元的金額,但除此之外,沒有任何關于這種交易標的、時間、合同等任何信息。
不過,同樣通過上面兩個表,倒是可以發現另一個秘密:
刨除大中公司這筆1500萬元房產交易,這處房產當時的兩大租戶喜多多超市和樂萬家超市,可分別是母公司第二大和第四大客戶——也就是說,寧遠喜給自己公司留下了1500萬元,但他同時拿走的,除了這10000平米商鋪,還有兩大客戶!
這種程度的信息披露是否達到了“公開透明”的程度呢,辯方當然認為達到了,但最好對比來看。
同樣基于公司去地產化戰略調整、同樣是處置房地產項目、也同樣在2014年,其他地產項目轉讓在這份半年報中有哪些信息呢?
“山水城”一共出現了17處,在半年報戰略調整、出售重大資產、重大合同情況等部分均有具體提及,閱讀者可以全面了解這宗交易的所有重要情況。
當然,畢竟同樣基于戰略轉型的不同地產處置價值天壤之別,案涉房產交易之所以未詳細披露僅僅需要“金額不夠重大”一個理由就足夠了。
但是,這宗微小交易是否借助了同性質重大交易的掩護呢?恐怕只有寧遠喜自己才知道。
關于地產處置信息最詳細,也最值得留意的是下面這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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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公告的兩宗房產交易不僅都經過了評估,而且評估價值還都明顯高于標的資產的賬面價值——第一宗的評估價值甚至高達賬面價值的兩倍——最重要的是,最后的實際交易價格也都高于評估價值!
雖然1500萬元級別的資產處置沒有資格在半年報中有自己的一張表,但畢竟也是一棟面積巨大、價值不菲的房產,同樣是處置房產,難道有資格上表的需要評估,沒資格上表的連評估真實身價的機會都沒有了嗎?
這算不算是一種手法上的“秘密”呢?
盜,是偷偷摸摸、鬼鬼祟祟、梁上君子、黑衣潛行、翻墻入室;而這宗房產的交易過程,可是光天化日、登堂入室、白紙黑字、字正腔圓、公然取走,根本不是盜竊!
張明楷老師提出了這個觀點用以探討,但他可不是同意這個觀點,還是用他的例子:
某天夜里,獨居的王老太洗漱完就早早上床休息了。張三看到房間的燈熄滅后,又等了一會兒才進入王老太的房間,準備行竊。可實際上,王老太這時還沒有睡著,但她不敢吱聲,就盯著張三的一舉一動。張三其實也發現了王老太正在盯著自己,但他并沒有放棄,而是在王老太的眼皮底下把屋里值錢的東西都拿走了。
在這個案例中,張三是在王老太眼皮子底下取走財物的,張三顯然不是秘密竊取, 按照“公然取走不為盜”的觀點不構成盜竊罪,而張三 更沒有用暴力搶奪、搶劫,那法律難道真的認為這種行為無罪嗎?
顯然不會。
問題出在哪里?
問題在于,盜竊罪的本質特征并非用何種手段取走他人財物,而在行為人違背他人意志轉移財物占有、取得對財物的控制。
而且現實中,公開盜竊的行為比比皆是,比如在有人看守的停車場盜竊汽車,在有監控的超市盜竊商品,盜竊過程也都“公開透明”、當時“無人發現”,失主通過事后查看監控畫面發現,就不算盜竊了嗎?
無論多么錯綜復雜的人物關系,多么匪夷所思的離奇情節,多么難以揣測的人心善惡……法律人都應當忠于樸素的法理和直觀的事實,撥云見日,這就是法的魅力。
當然,這只是基于對過往庭審觀察所做的推演,誠如法庭上一位最講究風度的辯護人所言:是法律觀點的交鋒。
8月18日,本案庭審將開始第21天的審理,控方舉證尚未結束,辯方重磅證據也蓄勢待發。
至于本文推論能否得到驗證,均有待后續庭審揭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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