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內蒙古一起“婚內強奸案”把全國人民的CPU都給干燒了。小伊我今天就來深入地扒一下,為什么都2025年了,還有那么多人覺得“夫妻同房怎么能算強奸”?他們到底是怎么想的?背后的真正原因又是什么?
首先我想聊一個問題,很多人,包括那個被告人的姐姐,都在網上聲嘶力竭地喊冤,說“我弟就是打了她,后悔了想哄哄她,才發生的關系”。這真的是太可笑了!說這個話的人,真的是一點都不懂法,更不懂人性。把老婆腰椎打到三處骨折,鑒定出來是輕傷一級,然后管這叫“哄哄她”?這是哄人還是索命?更離譜的是,這事兒發生在兩人已經申請離婚,正處于“離婚冷靜期”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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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伊我要說,這冷靜期冷靜了個啥?冷靜出了一場暴力和強奸!這事兒一出來,很多人跑來問我,到底有沒有婚內強奸這個說法?我今天就在這里非常負責地告訴各位:強奸罪,從它誕生的第一天起,保護的就是女性的性自主權。我們的法律,從來沒有給這項權利加過一個前提,說“已婚婦女除外”。說白了,不管你倆是啥關系,領沒領證,犯罪就是犯罪!
別扯什么“傳統”,那張紙不是你的“強奸許可證”!
很多人腦子里有個根深蒂固的觀念,覺得領了結婚證,女方就成了男方的私有財產,性生活就成了必須履行的“義務”。這種想法,就是封建糟粕!美國學者波斯納說過一句話,說妻子剝奪丈夫的性權利是“直接擊中了婚姻的要害”。這話聽著好像有道理,但它有個天大的前提——這必須是在正常、健康的婚姻關系里。你都把人打成輕傷一級了,婚姻關系已經走到了民政局的離婚冷靜期了,你還跟我談“婚姻的要害”?這簡直就是流氓邏輯!
中國的司法實踐是怎么看這個問題的?確實,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里,司法機關對婚內強奸的認定非常、非常謹慎。為什么?因為家庭內部的事太復雜,公權力一旦過度介入炕頭上的事,社會秩序就容易亂套。就像有個律師說的:“要是我今天半推半就,明天就去報警說被強奸了,人類還怎么繁衍?”
這種擔憂聽著好像有點道理,但它完全搞錯了一個核心問題:法律打擊的從來不是半推半就,打擊的是“暴力”和“脅迫”!你看現在所有被判了的婚內強奸案,哪個不是伴隨著拳打腳踢和生命威脅?
目前司法界的主流觀點,也就是最高法指導案例里明確的“折中說”(“折中說”就是不搞一刀切,而是看你倆的婚姻狀態來決定這事兒到底算不算犯罪。),說得非常清楚: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一般不構成強奸罪主體;但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比如分居、離婚訴訟、離婚冷靜期,丈夫完全可以構成強奸罪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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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么這么分?因為結婚這個行為,本身被推定為雙方對共同生活的一種“概括性同意”,這里面包含了同居義務。但在離婚冷靜期,這個“概括性同意”的基礎已經不存在了!雙方都在準備散伙了,你還拿著結婚證說事兒,就好比一家公司都要清算了,你還拿著入職合同要求老板必須給你發未來十年的工資,這不扯淡嗎?
所以,內蒙古這個案子,根本沒有突破現有的司法規則。被告姐姐之所以能誤導那么多輿論,就是因為她壓根不提“離婚冷靜期”這個要命的事實。她只說“夫妻同房”,卻不說這“房”是怎么“同”的——是先把人打到腰椎骨折,再用暴力強迫的!
從“訂婚強奸”到“事后反悔”,法律的底線到底在哪?
你以為只有離婚冷靜期才算“非正常”關系嗎?那就太天真了。我們再來看兩個案子,一個比一個顛覆你的三觀。
第一個,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小伙子跟姑娘訂婚,彩禮給了10萬,第二天在婚房里,男方要發生關系,女方明確拒絕,說好了婚前不行。結果男方霸王硬上弓,女方激烈反抗,甚至點燃了窗簾求救,從14樓跑到13樓又被抓了回去。最后,男方強奸罪成立,判了三年。
這案子一出來,網上又炸了。“彩禮都收了,訂婚宴都辦了,怎么還不讓碰?”“這不是騙婚嗎?”你看,又是這種邏輯。這些人根本不明白,訂婚、彩禮,這些都是民間風俗,不是法律!法律只認一件事:女方說“不”的時候,你停沒停!審判長在答記者問里說得斬釘截鐵:“與婦女發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這話就是給全社會上了一課,什么叫法治文明?就是用法治思維破除“訂婚就有性權利”、“彩禮捆綁權利”這些陳規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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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更是重量級——南昌“锜振東案”。這案子簡直是中國司法史上的一個奇葩。男女雙方都是大學生,女方去男方宿舍,兩人發生了關系,全程有錄音,女方還主動要求“女上位”,事后兩人還手牽手離開。結果第二天女方報警說被強奸。為啥?因為她想跟男方談戀愛,男方沒同意。
最后法院怎么判的?一審6年,二審改判“判三緩三”。理由是啥?法院認為,女方同意發生關系的前提是“確立戀愛關系”,男方事后反悔,導致女方“基于錯誤動機的同意無效”,所以構成違背婦女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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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明白了嗎?這個判決邏輯,等于把“性同意”變成了一份可以隨時撤銷的商業合同,條件不滿足,合同就作廢。這下好了,網上那些男的都慌了,說以后跟女朋友上床前,是不是還得簽個免責聲明?送個包包說好了,萬一事后沒買,她反手告我一個強奸,我找誰說理去?
這個案子爭議極大,很多人覺得是司法在和稀泥,是在“維護判決權威性”和“糾錯”之間搞妥協。但它也暴露了一個深層問題:我們對“同意”的界定,在法律實踐中依然非常模糊。事前同意,能不能被事后的主觀感受推翻?這個案子把這個問題推到了極致。
別再拿“男人會恐慌”說事,守法的人有什么好怕的?
每次一出這種案子,總有一群人跳出來喊:“完了完了,以后男的都不敢結婚了!”“這是在挑動性別對立,對男性影響太惡劣了!”
我真的無法理解這種奇葩的見解。我就問一個最簡單的問題:同樣的情景,被打到骨折、被強行發生關系的不是某個陌生女人,而是你的女兒、你的姐妹。當那個你生命中最親近的人,在已經感情破裂、馬上就要離婚的時候,遭受如此的凌辱和折磨,你還能像今天這樣,毫無負擔地高喊“你要是敢反抗,男人就再也不敢結婚了”這種混賬話嗎?
將心比心!司法從來不是為了討好誰,更不是基于什么江湖邏輯。它的根基,就是對人權最基礎、最堅定的維護。一個守法的男人,一個尊重妻子的男人,他有什么可恐慌的?難道你平時跟老婆過日子,都是靠打到骨折來“哄”的嗎?
再說了,法律也不是吃素的。河南濮陽也有個“婚內強奸案”,女方指控男方強奸,結果檢察院查來查去,證據不足。比如,女方體內沒檢測到男方的精斑,而且男方還有醫院開的陽痿診斷證明。最后,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男的被關了285天后無罪釋放,現在還在申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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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說明什么?說明司法機關不是傻子,不是女方說啥就是啥。定罪是需要完整證據鏈的。那些整天擔心被誣告的,要么是對自己的行為沒信心,要么就是對我們的司法系統沒信心。
全世界都在進步,別讓自己活在清朝!
婚內強奸這個事兒,不是中國獨有的問題。全世界的法律都在進步。不信的話就帶你看看國外:
英國,1991年就裁定婚內強奸構成犯罪,廢除了所謂的“婚姻豁免權”;
美國,到1993年,所有50個州都廢除了婚內強奸豁免權;
德國、法國、日本,也都在90年代和之后陸續修法,明確婚內非自愿性行為就是犯罪。
聯合國更是多次敦促各國,廢除婚內強奸豁免權,認為這玩意兒違反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總有些人的腦子還停留在過去。他們認為,婚姻就是一錘子買賣,女人一旦嫁人,身體就不再屬于自己。所以他們無法理解,為什么一次同意,不等于永久同意;為什么在床上,女人也有喊“停”的權利。
說到底,這個問題的本質,是社會在進步,法律在進化,而一部分人的觀念卻在原地踏步。法律正在從過去單純保護“貞操”,轉向保護更現代、更核心的“性自主權”。貞操是針對“未婚”和“已婚”有不同標準的,而性自主權,是屬于每一個獨立個體的,無論婚否,終身有效!
所以,別再問“婚內到底有沒有強奸”這種傻問題了。答案只有一個:強奸就是強奸,暴力就是暴力。那張結婚證,是愛情的證明,是組建家庭的契約,但它絕不是強奸的許可證,更不是家暴的護身符!
那些還抱著老黃歷不放,覺得給了彩禮、領了證就能為所欲為的人,最終必然會被法律和文明的鐵拳砸得頭破血流。
你看明白了嗎?這不是什么性別對立,這是文明與野蠻的對立,是法治與人治的對立。任何時候,都不要拿那些偏激的觀點,來挑戰保障人權這條底線。因為你今天為施暴者喊的每一句冤,都可能成為明天刺向你身邊女性親人的一把尖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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