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依照《民法典》第279條,實施“住改商”需滿足兩個前提:一是遵循法律法規及管理規定;二是獲得所有有利害關系的業主的共同同意。那么,當業主未明確表態時,這是否等同于他們同意了“住改商”呢?
也迪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40條,行為人可以明確或暗示地表達其意圖。沉默僅在法律、雙方約定或交易習慣中有規定時,才能被視作意思表示。因此,不能單憑業主在約定時間內未表態就認定其默認同意“住改商”。《民法典》第279條的立法意圖并不傾向于支持“住改商”,在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未在特定時間內明確表態的情況下,應從更有利于實現該條立法目的的角度進行解釋和判斷。由于“住改商”可能對業主的居住環境安全、安寧以及其不動產價值產生負面影響,因此,通過明示方式確認業主的“同意”是對他們權益的一種保障。只要業主未明確表示同意,就應假定其不同意。明示的意思表示需要滿足特定條件,具體形式可以是書面或明確無誤的口頭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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