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看官,我是學歷史但從不執(zhí)于歷史的花鹿不花。
我寫文章的內容來源大致兩種。一種是我自己看到并覺得有意思的,另一種是后臺有朋友讓我寫的。
內蒙古“婚內強奸案”這個事兒,就是后臺有朋友希望我寫的。
之前沒寫,是因為我并不掌握實際情況,也不懂這些彎彎繞繞的法律條文。
寫了,害怕誤導大家。
直到今天,這個案件開庭審理了,有些情況算是看到權威消息了,對整個事情才有了基本了解。
但最終讓我下定決心寫一寫的是男方的辯護律師的一句話:
他說,婚內強奸本身就是偽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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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真的是一個律師嗎?
婚內真的不存在強奸?
婚內強奸真的只是網友們臆想出來的說法?
真的不構成犯罪?
這個律師的邏輯我明白,他的意思很簡單:
因為婚姻存續(xù),所以,可推定女方對性行為存在一定程度的同意。
那也就不能認定“強奸”這個說法絕對成立。
強奸不絕對,就絕對不是強奸。
是這樣的道理吧。
可是,這樣的道理立得住足嗎?
今天這個案件開庭,權威媒體也都跟進報道了很多消息。
我想有四個重要信息值得關注。
第一個,他們處于離婚冷靜期。
2025年2月27日,雙方都已經遞交了離婚申請,按照法律也進入了離婚冷靜期,并處于分居狀態(tài)。
第二個,他施暴的理由是“臆想”出來的。
2025年3月21日(離冷靜期結束還有6天),這個男的憑借自己“臆想”出來的理由——懷疑女子出軌,然后就突然闖入女子的居住房屋,并且違背女子的意志,以暴力手段強行與她發(fā)生性行為。
第三個,他把女子的脊椎骨都打斷了。
為了強行發(fā)生性關系,他不但毆打辱罵女子,還把她L2—L4的三處腰椎左側橫突打骨折了。
第四個,他不但強行與女子發(fā)生性關系,還專門拍了兩段視頻。
就這四個情節(jié),如果都屬實的話,大家會怎么看呢?
我怎么看都感覺這就是暴力毆打,就是泄憤,就是故意傷害,就是強奸呢?
可是,就因為處于“婚姻”存續(xù)狀態(tài),他的這種暴力、毆打、侮辱、侵犯……就變得難以認定?
如果是這樣,那這真的不公平,也真的很難服眾。
難道真的要像成都那個案件中的女子一樣,被打到死去活來掛尿袋生活才能說服法庭判決離婚?
這個案件的最終判決需要等待法院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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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回頭看看,這件事情的“罪魁禍首”似乎與五個字有著密切關系:
離婚冷靜期。
我不清楚這個制度是怎樣被設計出來的,又是怎樣被寫進法律去的。
有時候想想挺搞笑的。
同樣一件事情,同樣一個人,就因為頂著“婚姻”的名頭,然后事情的性質就不一樣了。
這么一想不難發(fā)現,他可真是“幸運”啊!
他在打斷她脊椎骨,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并被錄下視頻的時候,距離婚姻冷靜期還差6天。
就這6天,可能會讓他與強奸罪擦肩而過。
有驚無險,最多嚇出一身冷汗。
這是他的幸運,還是法的恥辱?
好吧,說多了會讓人覺得是負能量。
那就再簡單說點什么結束今天的聊天吧。
我記得定安縣縣衙上有一副楹聯:
定三尺法,無法何來善政;安百姓心,民心即為官箴。
這副對聯寫得很是絕妙。
巧妙把中國文化中國家治理的兩個基石——法治與民心,寫進了這副對聯。
其中,“三尺法”源自古時法律條文刻于三尺竹簡之制,代指法律。
“百姓心”即民心所向,就是民意。
“官箴”,就是為官者治理天下必須恪守的箴言。
這幅對聯的深意,可以總結為一句話:
法只是治理的工具,而治理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民意。
如果所謂的依法辦事不能讓百姓口服心服,那這個“三尺法”也就失去了價值和意義。
無論如何,當各路高手在技術層面圍繞法律唇槍舌劍的時候,都希望他們不要忘了:
婚姻里的女性是一個人。一個活生生的,人格和身體都是獨立的人。
婚姻,不能成為暴力傷害她們的法定理由。
過多的事情就不評論了,大家早點休息。
愿天下永遠沒有暴力和傷害。
也愿這個世界上再沒有“遇人不淑”。
葫蘆,永遠不能是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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