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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麗產假休得好好的
一看到手工資傻眼了
按基本工資給???
小心翼翼問了問老板
老板卻直呼:這是行規!行規!
休產假只能拿基本工資這合理嗎?
真相只有一個!
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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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期降低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同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綜上,用人單位不得因職工休產假而降低工資標準,產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應當與產假前保持一致。小麗休產假前平均工資為8000元/月,產假期間工資差額部分,應當由公司予以補足。
案例來源:成都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來源:成都人社局
編輯:徐倩
初審:政策法規科
責編:李丁麗莉
審核:佘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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