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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李某名下有一輛小客車,其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并且均不計免賠,車輛登記的使用性質明確為 “非營業”。 2018 年 12 月 17 日 ,李某下班開車回家,通過 “嘀嗒出行” 平臺承接了一單順風車業務。僅僅 6 分鐘后,李某駕駛著被保險車輛與宋強駕駛的小轎車不幸發生了交通事故。經交通管理部門勘查認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
案件結果
事故發生后,李某向平安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平安保險公司起初以 “標的車改變使用性質” 為由,擬出具拒賠通知書,拒絕承擔商業險賠償責任,僅同意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 2,000 元。但李某對該決定提出異議,并通過法律途徑維權。最終,法院認定保險公司對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澤達分析
保險合同中雖對車輛使用性質有約定,但不能簡單將順風車業務等同于改變使用性質。李某投保時車輛登記為 “非營業” 性質,而順風車本質上是共享出行,以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并非以營運為主要目的。其接單行為具有偶然性,并非長期、高頻次地從事載客營運活動,車輛行駛的里程和頻率增加有限,并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以 “改變使用性質” 拒賠,需舉證證明車輛使用性質的改變使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能充分證明這一點,因此其拒賠理由不成立。同時,保險條款中關于 “改變使用性質” 的約定應作嚴格解釋,不能隨意擴大適用范圍,不能將合理的順風車合乘行為納入拒賠情形。
律師寄語
此次案件結果為私家車主從事合法順風車業務提供了一定的保險保障指引。
對于私家車主來說,在從事順風車業務時,要選擇正規平臺,確保自身行為符合當地關于順風車的各項規定,保留好相關行程記錄,證明自己的合乘行為合法合規。同時,在投保和理賠過程中,要了解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若遇到保險公司不合理拒賠,應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保險公司而言,應準確界定車輛使用性質變化與危險程度增加的關系,不能隨意擴大拒賠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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