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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03年4月16日,某公證處出具《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書》,該公證書載明如下內容:茲證明劉某某與某銀行支行的代表人謝某某于2003年4月16日簽訂了《個人綜合消費貸款借款合同》、《個人綜合消費貸款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約行為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特賦予上述合同予以強制執行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004年7月6日,該支行依據公證書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要求被執行人劉某某歸還借款本金29735.52元及利息,法院裁定準許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因劉某某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法院對劉某某拘留15日。法院并查明劉某某是用自家住房抵押借款,無其他住房居住,且無其他經濟來源,只得裁定中止執行。
2022年11月29日,該支行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執行過程中其向法院申請追加劉某某的配偶鄧某某為被執行人。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后,駁回了該支行要求追加鄧某某為被執行人的申請。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1、 執行程序中能否直接對夫妻共同債務作出認定,并據此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及夫妻債務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明確規定,未經審判程序,不得要求未舉債的夫妻一方承擔民事責任。
該規定首次正面明確,夫妻共同債務只能通過審判程序認定,執行程序中不能對該債務性質作出判斷。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對案件相關人員的實體和程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故必須嚴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不能直接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
本案中,劉某某向某支行的借款行為發生于其與配偶鄧某某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屬于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不能在執行程序中直接審查認定被執行人的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據此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因此,某支行主張本案債務系在劉某某與鄧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某某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并要求鄧某某承擔責任,應經由訴訟程序確認,不能在執行程序中徑行追加被執行人劉某某的配偶鄧某某為被執行人。
2、 如何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為被執行人?
從關于執行程序中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的法定情形來看,沒有關于在執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為共同被執行人的規定。
因此,執行程序中不應直接引用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等實體法規定,將執行依據確認的個人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也不能以此為由追加被執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為被執行人,否則既影響生效法律文書的既判力,又剝奪被執行人配偶的訴訟權利,使得夫妻一方未經審判程序即需承擔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上述通知及司法解釋對此后處理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適用程序及審判規則進一步作出規定及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2021年4月27日發布的《黑龍江何某申請執行監督案》(檢例第110號)則首次以指導性案例的形式對此前執行程序錯誤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進行糾正及對此后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的程序作出明確指引。該案例指出,審判和執行程序分工不同,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應由審判程序予以確定,執行程序通常不應直接確定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只能依照執行依據予以執行。
因此,必須先經由審判程序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性質,再根據生效法律文書在執行程序中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以本案為例,某支行需先向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確認案涉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鄧某某不履行法定義務后方可申請執行。
律師寄語
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意味著直接通過執行程序確定由生效法律文書列明的被執行人以外的人承擔實體責任,對各方當事人的實體和程序權利將產生極大影響。
因此,執行程序中追加被執行人,必須遵循法定主義原則,即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追加范圍,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進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關實體裁判規定進行追加。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僅針對被執行人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可以在民事執行程序中追加相關案外人作被執行人,并無關于在執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自然人的配偶或者原配偶為被執行人的規定,除非作為被執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自然人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提醒,在主張債權時,若認為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在訴訟階段將債務人配偶一并列為被告,通過審判程序確定責任承擔,以避免在執行階段面臨追加被執行人受阻的困境。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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