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王某、姚某曾系戀愛關系。王某未取得北京市商品房購房資格。因結婚考慮,姚某與出售方及某房產經紀公司簽訂了《北京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房屋之后也登記在姚某名下。該房屋售價380萬元,其中王某出資150萬元,姚某出資130萬元,100萬元系貸款。后二人分手,房產經評估價值為900萬元,王某起訴要求姚某返還購房款并分割增值部分。
也迪律師解答
在審理此案時,需權衡兩個主要因素:首先,雙方是基于自由戀愛而結合,其關系建立在情感之上,旨在結為夫妻并共同生活,而非通過婚姻來獲取財產;其次,購買爭議房產的初衷是為了作為婚后的共同居住地,并非出于投資房地產的考慮。鑒于雙方購房是出于結婚的目的,并且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同時雙方未對房產歸屬作出明確約定,在婚姻目的無法達成的情況下,不能單純地應用投資收益原則來處理基于情感和婚姻目的的婚約財產爭議。不應將購房款的支付比例或登記權利人的身份與房產增值收益直接等同起來。應當綜合考慮婚約的本質和目的,包括房款的支付情況、房產的增值、房產的登記、使用和維護狀況,以及房地產限購政策對雙方的實際影響等因素,來確定房產的返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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