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劉某與張某婚后購買了一套房產,后二人離婚,約定房產歸劉某所有,但房屋一直由張某居住。后劉某突發腦溢血,經法院委托鑒定,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弟弟劉某2和劉某3作為監護人。判決生效后第二天,劉某2和劉某3將房屋出售低價出售給了楊某,后劉某2和劉某3因損害劉某利益被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請問與楊某之間的《購房合同》還有效嗎?
也迪律師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習俗的簡稱,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加以認定。就本案而言,《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劉某2、劉某3不僅并未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還實施了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劉某合法權益的行為。劉某2、劉某3的上述行為,不僅違反了法律明確規定的監護人義務,而且也有違“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此,劉某2、劉某3代理劉某與楊某簽訂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行為違背公序良俗,該代理行為無效。代理行為無效,合同并非必然無效,還需結合楊某是否支付過購款,以及劉某2、劉某3 和楊某之間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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