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張某與劉某結婚后,二人購買了一輛奔馳汽車并登記在張某名下,后二人協議離婚,并約定車輛歸劉某所有。此后車輛一直由劉某在使用,但沒有辦理變更登記。現張某因拖欠某公司材料費,被法院判決支付15萬元,公司申請了強制執行,法院據此查封了該輛汽車,請問劉某該怎么辦?
也迪律師解答
劉某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案中,奔馳車輛購買于張某、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張某名下,后二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奔馳車輛歸陳哲所有,結合劉某自離婚后車輛一直由其使用、維護等情況,應該認定劉某已經合法取得了奔馳車輛所有權。基于此,陳哲作為車輛所有權人,對涉案車輛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有權要求停止對涉訴車輛的執行。
涉案車輛雖未進行變更登記,但機動車作為特殊動產,其所有權的設立、變更和轉移應當依據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規定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如未經登記的,僅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此處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信賴機動車登記簿的登記而與機動車名義登記人從事物權交易的物權取得者,并不包括登記人的一般債權人。本案中,某公司系依據其對張某享有的一般債權申請查封涉案車輛,其并非上述規定所指的“善意第三人”,故劉某對涉案車輛的所有權明顯優于該公司所享有一般債權,劉某要求停止對奔馳車輛的執行會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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