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封面新聞7月20日報道,在偵辦2015年的“20 世紀福克斯傳銷案”中,原湖北省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刑偵中隊隊長肖某某與傳銷組織主犯戴某的律師費某,共同接受了戴某920萬元賄賂被查處。其中律師費某分得220萬元,中隊長肖某某分得700萬元,受賄的還有主審法官廖某20萬元。在此案中,公安機關除了刑偵中隊隊長伙同主犯戴某的律師受賄外,本案專案組組長、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刑偵大隊大隊長陳某某,竟將自己負責偵查的主犯戴某用2500萬元涉案資金購買的分紅型保險資料,在移送起訴材料時沒有一并移送,鎖在自己的抽屜內睡大覺。導致2500萬元涉案資金沒有及時追繳,也沒有納入對主犯戴某的量刑。2022年,相關部門發現了這起傳銷案件背后的貓膩,重新啟動對主犯戴某的調查后,案件中隱藏的腐敗才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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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有偶,類似案件湖北省潛江市也有一起。據法治時報6月16日報道,2014年4月,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潛江市公安局立案偵查。涉案人員被抓獲,涉案電腦、公司賬目等證據被扣押。為了脫罪,公司董事長任某通過中間人,向時任潛江市公安局局長肖某行賄190萬元、向時任潛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支隊支隊長王某行賄40萬元、向時任潛江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支隊偵查大隊大隊長熊某行賄20萬元。這些辦案人員受賄后,向犯罪嫌疑人任某面授機宜,依計而行的任某便得到了涉嫌犯罪證據不足,不予移送起訴的結果。如果不是2021年9月,湖北省公安廳指定應城市公安局重新立案偵查,這些徇私枉法的辦案人員不知還要放走多少壞人,冤枉多少好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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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這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執法隊伍中的腐敗可謂觸目驚心。這兩個案件幾乎在同一時期,發生在同一省份,說明這種“警察收錢、律師分贓、法官放水”的腐敗鏈條帶有一定的普遍性。反腐敗和對司法系統的整頓已進行了多年,但司法腐敗依舊屢禁不止,說明滋生腐敗毒瘤的土壤并未鏟除。根本原因在于對案件的偵辦、訴訟、審判權缺乏剛性制約。無論是在咸寧市偵辦的“20世紀福克斯傳銷案”,還是潛江市偵辦的“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傳銷”案,對于案件證據的取舍,基本上都是案件主要負責人說了算。證據的取舍不僅決定著案件的偵查方向,而且還決定著案件的最終定性。而案件的定性又決定著犯罪嫌疑人最終是否受到刑法處罰。這種辦案模式,為案件偵查階隱段匿證據、收受賄賂提供了極大的操作空間。偵查案卷雖然最終會移送檢察機關審查,但這種依據案卷材料的紙面審查,很難發現事件背后的真相。即使退回補充偵查,如果辦案人員有意包庇,也只不過是再走一遍程序而已。
中央紀委曾指出,政法系統重要崗位、關鍵環節違紀違法人員居多。刑事檢察、執行審判等環節成為腐敗高發區。在“20世紀福克斯傳銷案”中,刑偵中隊長肖某某分得700萬元,法官廖某收受20 萬元,他們共同為戴某的輕判創造條件。更值得深思的是,律師群體的異化加劇了司法腐敗。本案律師費某在分得220萬元賄賂后,更是構成了一條“律師— 法官 — 警察”的利益輸送鏈。當法律職業共同體,異化為腐敗共同體后,司法公正的防線必然崩塌。這種司法腐敗用合法程序掩蓋非法目的,讓正義蒙塵,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對比黑惡勢力有過之而無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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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觸目驚心的司法腐敗,除了刮骨療毒,重塑法治信仰外,更要探索和健全有效的司法監督機制。特別是對公安機關的偵查移送起訴材料,公安機關內部應建立集體審查決策機制,能有效監督個別領導幫助犯罪嫌疑人隱匿證據,避重就輕的枉法行為。針對關鍵崗位權力集中問題,應推行定期輪崗制,打破“地頭蛇”式的權力壟斷;建立“類案監督”機制。對長期未結案、證據缺失的案件應進行專項評查,防止“20世紀福克斯傳銷案”中刑偵大隊長陳某某式的證據隱匿行為。司法公開應從“選擇性公開”轉向全面公開,很多司法腐敗案就是因為信息不對稱,而被手握權力者鉆了空子。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征程中,我們必須用鐵腕手段守護司法公正,讓法治陽光照亮每一個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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