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罪標準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惡劣”: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二、量刑標準(一)量刑檔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實施上述四種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這里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二)量刑起點確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五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幅度: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三)增加刑罰量的情形次數方面: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傷害后果方面: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其他后果方面: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財物損失方面: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從重處罰情形: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此外,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025年尋釁滋事罪的最新定罪量刑標準
![]()
一、定罪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構成尋釁滋事罪: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惡劣”: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嚴重”: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哄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范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公共場所是指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二、量刑標準
(一)量刑檔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實施上述四種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這里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
(二)量刑起點確定: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尋釁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五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幅度:糾集他人三次尋釁滋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三)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次數方面:每增加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每增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一次,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傷害后果方面:每增加一人輕微傷,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一年刑期。
其他后果方面: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引起自殺造成重傷、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財物損失方面: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每增加5000元,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從重處罰情形:糾集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此外,行為人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