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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鄰居鬧矛盾、買賣起糾紛,去法院前先被建議“調解試試”?調解完不滿意,還能再起訴嗎?很多人稀里糊涂簽了協議,回頭才發現問題,今天政訊通·全國法制調研中心結合《民事訴訟法》,把這里面的門道講清楚!
遇到糾紛,調解是省時省力的好辦法,但調解后的起訴權,得看這2種情況:
一、訴前調解未立案:反悔還能再起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如果是訴前調解(法院還沒正式立案),達成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比如小王和房東因退租起爭執,調解時簽了“少退 500 元押金”的協議,但事后覺得不合理,只要沒走司法確認,就能重新向法院起訴,讓法官“斷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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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司法確認:協議生效就“鎖死”
一旦在調解協議生效后的 30 天內,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這份協議就有了“法律效力”。此時若反悔,既不能再次起訴,也無法申請再審。例如張大爺和買家簽了房屋買賣調解協議,并完成司法確認,后來房價上漲想毀約,法院不予支持。
3 個調解“避坑”提醒:
想清楚再簽字:對協議內容有疑慮,別著急簽,可咨詢律師或要求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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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選擇司法確認:適合雙方都認可結果、急需履行的情況,否則慎用;
保留關鍵證據:調解前后的聊天記錄、錄音等,萬一起訴能派上用場。
調解不是“一錘子買賣”,但也要謹慎行事!你在調解中遇到過哪些難題?評論區聊聊,咱們一起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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