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最高法院入庫案例張某違法發放貸款案為分析樣本
案情介紹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于擔任某商業銀行支行行長期間,接受時任總行行長曹某(另案處理)之授意安排,違背《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在未切實履行貸前調查、貸中審查、貸后檢查之職責,且明晰借款人王某(曹某姐夫)實際掌控的三家公司呈交虛假材料的狀況下,違規操辦貸款及票據承兌業務,累計達 9000 萬元。截至案發之時,未償還貸款本金達 8976.16 萬元。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判定張某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 13 萬元。二審法院維持定罪,但改判為有期徒刑四年、罰金 10 萬元,認定張某系從犯。
裁判理由
法院認為,張某身為支行行長,在曹某的授意安排之下,未履行實質性審查之義務,徑直安排人員針對虛假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簽批上報。雖涉案貸款最終經由貸審會審議、曹某審批發放,然而張某的簽批行為構成貸款發放的關鍵前置環節。鑒于張某系接受上級指令實施犯罪,且貸款審批權及資金支配權皆掌控在曹某手中,故而認定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應當認定為從犯。
法律分析
一、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共同犯罪構造
依據刑法第 186 條及《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違法發放貸款罪,在共同犯罪的情形中,應當著重審視行為人的職務屬性、行為對于危害結果的因果影響力以及主觀明知的程度:
- 職務行為與因果關系的雙重考量
張某身為支行行長,肩負著貸款調查的法定職責。其蓄意舍棄審查職責的舉動,與曹某的審批行為構建起“職責缺位+權力濫用”的復合因果關系鏈條。然而,需對程序性參與和實質性決策加以區分,張某雖擁有形式審批權,可貸款發放的核心決策權依舊由曹某把控。
- 主觀明知的層級性判定
對于“明知”的認定,需依據證據規則予以推定:張某長期從事信貸工作,理應具備甄別虛假材料的專業能力;其多次違規操作,且涉及特殊關系人,能夠推定其對違法性存有概括性的認知。但有別于曹某的積極追求,張某的主觀惡性表現為放任型的間接故意。
二、 主從犯區分的關鍵要素
依據刑法第 27 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主從犯的區分應當秉持“實質作用說”,著重對以下維度加以考察:
- 行為支配力對比
曹某身為總行行長,不但擁有最終審批權,更是主導了犯罪的整個流程:授意設立空殼公司、指使制作虛假材料、直接下達操作指令。張某的職務行為實質上屬于執行性的環節,缺少對貸款發放的實質性決策能力。
- 違法收益的分配格局
證據表明涉案資金實際上由曹某、王某控制使用,張某并未獲取超出正常薪酬的非法利益。利益分配格局反映出行為人在犯罪體系中的地位差別,為從犯認定的合理性提供了佐證。
- 制度性缺陷的影響權重
本案揭示了商業銀行“審貸分離”制度的執行漏洞。在層級審批機制之下,基層人員對于上級指令存在結構性服從的慣性。司法認定需要考量制度環境對行為人選擇空間的壓縮效應,以防客觀歸責。
辯護思路重構
透過本案能夠提煉出以下辯護路徑:
- 行為作用力切割辯護
重點論證被告人的職務行為屬于貸款流程中的非必要環節,揭示上級審批程序的獨立性。倘若能夠證明即便被告人規范履行職責,基于銀行內控失效仍有可能致使貸款發放,那么便能夠弱化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 主觀認知層次辯護
區分“明知”的具體程度:針對僅知曉材料存在瑕疵但確信有足額擔保的情形,可以主張缺乏違法性認識;對于受命于上級壓力的狀況,可以通過工作記錄、通訊證據構建“受脅迫情節”。
- 制度歸因的辯護運用
引入金融監管合規專家的證言,剖析銀行內控機制的系統性缺陷,將個體責任放置于制度失靈的宏觀背景之下,達成責任分流。
結語
本案的司法認定彰顯了“實質作用論”于金融犯罪當中的審慎運用。在違法發放貸款的案件里,應當構建“職責-行為-結果”的三階審查模型,既要防止憑借職位等級草率推定罪責,也要警惕將程序性參與等同于次要作用。辯護策略應當緊密圍繞行為人的實質影響力,于制度語境當中解構個體責任,實現刑法評價的精準性。
個人觀點,AI輔助
![]()
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