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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張定水告〔2023〕9 號
被處罰人:李輝,男,身份證號碼:430802********0711,電話號碼:1357441****,家庭住址:張家界市永定區大庸橋街道月亮島社區5組。
現查明,你于2023年4月,擅自在大庸橋街道月亮島社區五組澧水河左岸河岸修建長30米的觀景露臺。該行為涉嫌侵占河道,影響了澧水河的行洪暢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規定,本機關于2023年10月9日對你涉嫌實施的侵占澧水河河道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
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2023年9月26日,永定區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及協合水政監察中隊拍攝照片及視頻證據。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
2、2023年9月26日,向你本人(李輝)下達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張定水責停字〔2023〕19號)及送達回執。證明永定區水利局在巡查發現違法事實后即要求當事人進行停止違法行為。
3、2023年10月9日你本人在張家界市永定區水利局水政監察大隊進行的訊問筆錄。證明:1、當事人的身份;2、當事人對于其在大庸橋街道月亮島社區違法修建觀景露臺侵占澧水河的事實。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擬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拆除侵占河道部分的觀景露臺;
2、罰款貳仟元(2000.0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如你對本機關上述認定的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等有異議的,可在收到本告知書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或到本機關進行口頭陳述、申辯。其中對你擬作出的罰款貳仟元的行政處罰,符合聽證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你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如你要求舉行聽證,應當在收到本告知書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逾期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如你認為相關事項涉及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不宜公開進行聽證的,應在舉行聽證的3個工作日前向本機關提出并說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陳述、申辯意見,又不要求舉行聽證,本機關將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聯 系 人:龔智錦
聯系電話:1370744****
聯系地址:張家界市永定區古庸路111號
張家界市永定區水利局
2023年10月12日
張家界天門山下~澧水河
大美白馬泉
來源:永定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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