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時間”和“路線”要合理
基本案情
于某因需照顧剛出院的父親,下班后搭乘同事車輛回其父母家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受傷。原告某公司不服被告滄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作認定工傷決定,認為已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相關規定為職工于某繳納了工傷保險,并要求于某填寫了員工返回其居住地的“上、下班路線圖”,但于某發生事故受傷的地點并非在其填寫的回家路線上,不應認定為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最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其所受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
以案釋法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傷害是否能夠認定為工傷,一直是勞動者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根據法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能被認定工傷的條件是:時間上必須是上下班途中;空間上應滿足合理時間往返于工作地與居住地的合理路線;事件上應符合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傷害。上述案件中,于某雖然是在去父母家的路上發生事故,但其是為了照顧父親,滿足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的條件,因此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關于“上下班途中”主要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法官釋法:
原告公司要求職工填寫的“上下班路線圖”既不能排除上述規定中的其他住所地、居住地的情形,也不能排除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因從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比如接、送小孩上下學、買菜等)的合理路線的情形,即職工上下班路線并非必經或唯一路線,職工居住地和工作場所之間的路線也不限于最短的路線,還應結合路況條件、交通工具、季節氣候、偶然事件等進行綜合考量,因此用人單位并不能要求職工填寫“上下班路線圖”從而對職工的上、下班路線進行指定或約定。
(滄州市運河區法院 萬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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