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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與被繼承人基本事實
核心親屬關系:被繼承人李建國(已故)與王蘭(已故)系夫妻,共生育五子二女,分別是原告李明、被告李強、李剛、李軍、李輝、李燕、李紅。
死亡時間:李建國于 2010 年 9 月 18 日去世;王蘭于 2014 年 1 月 29 日去世。
其他背景:李建國的父母先于其去世,王蘭的父母亦先于其去世;李明戶口性質為北京市通州區漷縣鎮某村農業戶口,李明、李強、李剛、李軍、李輝在該村各有一處宅基地。
(二)房屋產權與遺囑事實
涉案房屋(一號院落)登記:一號院落(北京市通州區)對應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編號 A 號)登記在李建國名下,院內有正房六間。
公證遺囑:1993 年 6 月 9 日,李建國與王蘭共同訂立遺囑,載明 “一號院落內北房六間系夫妻共同所有,一致同意待二人去世后,該房產由四兒子李輝繼承”,該遺囑經甲公證處公證(公證書編號 B 號)。
房屋建設爭議:李輝稱 1978 年其參軍,1993 年退役,1984 年左右父母出售名下房屋,用賣房錢加其額外添錢為父母建造一號院落房屋;李強、李軍則主張一號院落系父母自行建設。雙方均認可房屋建成后由李建國、王蘭居住使用,且對公證遺囑內容無異議(李軍提出 “李輝賣了自己的房又要老人的房,不公平”,但未否認遺囑效力)。
(三)房屋買賣與拆除事實
房屋買賣合同:2023 年 3 月 17 日,李輝(賣方)與李明(買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李輝將一號院落整體出售給李明,價款 40 萬元(定金 5 萬元于簽約當日支付,余款 35 萬元最遲 2023 年 6 月 30 日前付清)。
合同效力確認:2023 年 8 月 14 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作出 C 號民事調解書,確認上述《房屋買賣合同》有效,該調解書已生效。
房屋現狀:庭審中雙方均確認,一號院落現已拆除。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李明訴求
判令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區(一號院落)內正房六間歸原告李明所有;
本案訴訟費由原告自行負擔。
(二)被告答辯意見
被告李強、李剛、李軍答辯: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主張對一號院落房屋享有應繼承的份額;
被告李輝、李燕、李紅答辯: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可《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及李明的權利主張。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李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法院說理
1. 舉證責任與物權變動規則適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需提供證據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承擔不利后果。同時,依據物權變動相關規則,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 —— 房屋拆除后,其對應的物上物權即消滅,所有權不再存在。
2. 確權之訴的核心要件分析
當事人提起房屋確權之訴,核心是請求法院確認其對特定房屋享有所有權,而所有權的行使以房屋 “現實存在” 為前提,即權利人需能對房屋實際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本案中,一號院落內的正房六間已拆除,房屋實體滅失,對應的物權隨之消滅,李明主張確認 “已不存在的房屋” 歸其所有,缺乏事實基礎,不符合確權之訴的受理條件。
3. 其他爭議的關聯性認定
關于一號院落的建設主體爭議(李輝主張其出資建造、李強等主張父母建造),因房屋已拆除,且雙方對公證遺囑效力無實質異議,該爭議不影響 “房屋已滅失” 的核心事實;李輝與李明的《房屋買賣合同》雖經 C 號調解書確認有效,但合同有效僅代表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不必然導致已滅失房屋的所有權轉移,故李明不能依據有效合同主張對已拆除房屋的所有權。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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