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劉友婷)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工資該由誰支付?近日,廣東深圳法院公布一起勞動爭議案件,明確用人單位即使已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也不能以此為由停發工資。
2017年5月10日,李某入職深圳某甲公司,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一直為李某正常繳納社會保險。后來,李某因懷孕待產,向公司申請休產假。經批準后,李某自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2月11日休產假。
休產假前,甲公司按李某的正常工資標準發放工資至2023年7月,此后便停止支付工資,僅為李某繳納社保、公積金至2024年3月。李某要求發放產假工資被拒絕。
2024年3月,李某休完產假返崗后,申請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產假期間工資,獲得支持。甲公司不服,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已為李某繳納生育保險,產假期間的待遇應由生育保險基金按規定撥付生育津貼替代。
“女職工休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是法定權利。”辦案法官表示,用人單位應當視為該職工提供正常勞動并向其支付工資。生育津貼并非直接向女職工支付。職工按照規定享受的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先行墊付,再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撥付給用人單位。因此,即使用人單位已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也不能免除其支付產假工資的法定義務。本案中,甲公司可在依法支付產假工資后向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申請撥付相應生育津貼。
綜上,法院判決甲公司按李某產假前12個月平均工資向其支付產假工資。
“生育津貼屬國家生育保險待遇范疇,是對職業女性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的收入損失補償,相當于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收入替代,產假工資則屬工資待遇范疇。”辦案法官表示,對女職工而言,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可兼得,領取原則為“就高不就低”——生育津貼高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將生育津貼余額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低于職工原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及時足額支付產假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降低標準。對女職工而言,若遭遇拖欠產假工資的情況,應注意留存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產假審批單、溝通記錄等證據,通過友好協商、工會調解、勞動仲裁、訴訟等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來源:工人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