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標題 |《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專家解讀——曹鎏:明確行政執法準則 切實提高質效水平
明確行政執法準則切實提高質效水平
曹鎏
(中國政法大學國家監察與反腐敗研究中心主任,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教授)

司法部發布的《行政執法人員行為準則》(以下簡稱“《準則》”),是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動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邁向更高水平的制度舉措,必將產生重要影響。新時代行政執法作為保障社會和諧、優化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發展的關鍵環節,其多維功能日益凸顯。《準則》通過構建清單化的行為規范,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執法為民、堅持依法行政、堅持廉潔自律”四大原則,具體化為“十個嚴格”的行為要求。這不僅為行政執法人員框定了行為邊界,更是對執法權力運行的事前引導與風險預警,有力彰顯了行政執法監督“治未病”的治理效能,以切實提升企業和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構建執法清單體系 確保依法盡職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設的基本要求,行政執法必須始終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準則》以“堅持依法行政”為基本原則,以“嚴格遵循職權法定”和“嚴格做到積極履行法定職責”為基石,為行政執法構建了權責清晰的清單體系,既劃定了權力邊界,也明確了履職方向。“嚴格遵循職權法定”構筑起防止權力濫用的“底線清單”。《準則》明確“嚴禁無權執法、越權執法”,特別是嚴禁第三方服務機構、輔助人員、網格員、臨時工等執法,從源頭確保執法主體的適格性與專業性。“嚴格做到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則構筑了確保執法權有效實施的“責任清單”。執法權的行使不僅要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更要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準則》要求執法人員做到“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并嚴禁不作為、慢作為、壓案不辦、拖延執行等消極履職行為,確保法律得到及時、充分、有效的執行。
積極擔當作為 促進個案正義
個案正義是人民群眾感知法治的終極關切。《準則》以“堅持執法為民”為導向,通過“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客觀事實執法”與“嚴格做到公正執法”,確保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在每個案件中實現統一。堅守事實與法律底線,是實現個案正義的基石。《準則》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亂檢查、亂查封”,并明令禁止“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及下達罰沒指標,直指實踐中以罰代管、權力尋租等頑瘴痼疾。同時,為確保執法的純潔性,《準則》還嚴禁截留、挪用所收取的費用或罰沒財物等行為。公正執法的關鍵在于規范行政裁量權的行使,對此,《準則》要求“排除不相關因素干擾”,防止選擇性執法、機械執法和“一刀切”執法。通過將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可操作的標準化尺度,推動執法人員在個案中綜合考量法理、事理、情理,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讓人民群眾從每一項執法決定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
彰顯以人為本 推動人民滿意可實現
新時代的行政執法是管理與服務的統一。《準則》通過“嚴格推進文明執法”和“嚴格做到執法與服務相結合”,將“以人民為中心”的理念貫穿始終,推動“人民滿意”成為可檢驗的執法目標。文明執法是法治政府建設水平的直觀體現。《準則》要求執法人員“儀表舉止文明得體、語言規范文明”,充分尊重行政相對人的人格尊嚴與合法權益,杜絕任何簡單粗暴的執法方式。“嚴格做到執法與服務相結合”更是將執法工作提升至服務大局、優化營商環境的高度。執法人員應將服務意識融入執法全過程,促使執法者從“管理者”轉變為“服務者”和“指導者”,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同時,切實提升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和滿意度。
強化程序法治及規范化建設 著力提高執法公信力
程序公正作為看得見的公正,是實現實體公正的前提。《準則》圍繞“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嚴格遵守行政執法案卷歸檔保存規定”和“嚴格遵守保密規定”,構建起一套規范化、可追溯的執法體系。“嚴格遵守法定程序”為執法權力設定了不可偏離的軌道,全面落實“三項制度”,確保行政相對人的各項程序性權利得到充分保障。而“嚴格遵守行政執法案卷歸檔保存規定”則確保了執法行為全程留痕、可追溯,案卷的真實與完整是落實執法責任、實現有效監督的基礎。“嚴格遵守保密規定”要求執法人員保護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這是維護社會信任與和諧有序的必然要求。通過強化程序法治與規范化建設,使執法行為在陽光下運行,行政執法的公信力自然得以顯著提升。
明確廉政紅線 提升職業道德
廉潔是行政執法的底線,也是執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準則》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與“堅持廉潔自律”作為政治和道德要求,通過“嚴格遵守紀律規定”,為執法人員劃定了廉政紅線。《準則》明確禁止執法人員從事與執法工作有關的營利活動,并對“違規收取或攤派財物”“截留、挪用罰沒財物”等行為亮明“零容忍”的態度,旨在構建一支政治堅定、作風過硬、清正廉潔的執法隊伍。這要求執法人員不僅要在業務上精通,更要在政治、紀律和作風上過硬,必須不斷樹立法治信仰,培育職業良知,自覺抵制各種利益誘惑,從根本上提升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和社會信任度,筑牢法治政府的廉潔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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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司法部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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