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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繁花》編劇署名權之爭引發關注。編劇“古二”發文稱自己曾深度參與《繁花》編劇,但最終沒有署名權也沒有稿酬,并陸續曝光多段錄音以佐證。事實真相尚無定論,但背后暴露出的行業隱憂令人深思。如何看待署名權爭議?年輕編劇生存狀態如何?業內人士呼吁,應盡快推動相關立法,規范編劇行業健康發展。
“手工作坊創作模式與行業格格不入”
此前,《繁花》劇組回應,程某某(即古二)為電視劇《繁花》前期資料收集小組成員,于《繁花》開機3個月后自行離組,之后再無參與,劇方仍在片尾給予其前期責任編輯署名,“這完全符合他所擔任的工作職責,從始至終不存在他擔任《繁花》編劇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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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
到底參與到什么程度才能算一部劇的編劇?如今,觀眾早已被影視劇上總編劇、責任編劇、聯合編劇、助理編劇、文學策劃等眾多頭銜繞暈,有些影視劇甚至有十幾個署名編劇。有人指出,這一問題暴露出編劇行業缺乏工業化,“手工作坊創作模式已經與這個行業格格不入。”
編劇周行(化名)最近關注到《繁花》編劇署名權爭議,“雖然這件事尚未有定論,但總的來看,類似的署名權糾紛是層出不窮的”。他記得,自己20多年前剛入行時,主寫的第一部電視劇作品順利在央視播出,“20集的劇本我寫了一大半,但看成片后,發現導演把自己的名字掛在編劇一欄了”。行業中還流傳著一個著名影視制片人的事跡,“一部片子,出品人、總制片人、總發行人、總編劇、總導演都是他,大家開玩笑,一個人就能把整部劇拍了”。
“電視劇劇本創作是一個很大的工程,制片方會傾向于將大咖編劇放在片頭署名,有利于作品宣傳,而不是寂寂無名的新人編劇。”上海電影評論學會會員、資深編劇王策認為,當下國內編劇署名存在名詞不規范現象,各種名稱頭銜與相應的內容貢獻比例缺乏統一標準。“美國好萊塢有嚴格規定,片頭掛名編劇只能有三位,且對其內容貢獻比例有嚴格規定,如果超過三位,可以作為劇本醫生的方式聘用,且需要支付較高稿酬。如果某位在片尾署名的助理編劇認為自己內容貢獻較多,還可以去編劇工會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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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
王策從2005年左右開始從事編劇行業,他發現,當時年輕編劇署名難的現象就很普遍。“這個行業新人往往受到冷眼。20年過去了,情況并未改善,反而愈演愈烈。”他介紹,署名難的現象與制片方委托創作模式有關。當下行業內有一種約定俗成的“免費試稿”模式。制片方委托創作時,會大量尋找年輕編劇做第一稿試稿,成則用,不成則棄,大部分年輕編劇都愿意去博一把。
呼吁行業立法,三件事需要規范
周行覺得,影視生態最好的幾年,是新媒體平臺剛剛出現的時候;彼時新的視頻平臺需要大量的網劇去跟傳統電視臺競爭市場,因此一批國內的年輕編劇踩著風口迅速成長起來。但如今,青年編劇越來越難以出頭。“這兩年行業下行,產量銳減,成熟編劇接不到活,更不用說給青年編劇機會了。”原先作為長劇集主力購買方的電視臺式微,行業以各視頻平臺為主導方。“平臺看的是數據,青年編劇沒有第一部署名作品,怎么出來?你必須要有署名作品,平臺才能看見你,這就成了一個無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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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
“當下年輕人如果選擇做編劇非常難,編劇行業生態并不理想。”王策坦言,一個劇本項目可能要耗上五到十年,風險很大。“科班畢業的年輕人不妨先跟你的老師或是成名編劇做助理編劇,邊學邊實踐。如果你是抱有編劇夢的非科班年輕人,建議先曲線救國,從寫小說開始,在故事領域慢慢提升江湖地位,再轉型做編劇。否則,不建議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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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花》
周行畢業于國內知名院校,他曾有學弟畢業后去北京跟著大編劇寫劇本。“青年編劇去了,發現是住上下鋪,客廳很大,每天醒過來就能寫劇本。結果干了整整一年后,沒賺到錢,還倒貼了5000元。”對于未來,他有些悲觀。“好萊塢、韓國的一些項目是編劇中心制,編劇對于選導演、演員能否改臺詞等,都有比較大的話語權。但從國內目前的影視發展來說,落實編劇中心制還是比較困難的。”
如何解決編劇維權難的困境?“我一直呼吁主管部門盡快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堵上行業長期存在的監管漏洞。”王策認為,當下有三件事情需要在法律上進行規范:第一,明確試稿費用和相應作品內容的歸屬權,嚴禁免費試稿。第二,規范劇本創作中的原創署名,嚴禁大編劇使用槍手代筆。第三,規范內容貢獻比例、署名標準及相應稿酬,嚴格審查尾款是否結清。
法律上如何認定署名權?
近幾年,《白夜追兇》《隱秘的角落》等不少大熱劇集都曾卷入過編劇署名風波。2020年6月,《隱秘的角落》開播后,編劇王雨銘、楊涵發現劇集前幾集大量使用其獨創的情節、臺詞與人物塑造內容,但僅在片尾“特別鳴謝”欄出現名字,未獲編劇署名。同年,兩人提起署名權訴訟。歷經4年,法院在認定涉案網劇前三集大量使用王雨銘、楊涵劇本獨創性表達的基礎上,判斷兩人應當作為前三集的編劇署名。2024年11月15日,王雨銘公布勝訴結果,片方發布致歉聲明,但僅在片尾標注“本集編劇”,以“改片頭動畫有技術難度、二次送審風險”等為由拒絕在片頭署名,引發網友對其敷衍態度的質疑。
同樣陷入糾紛的《白夜追兇》,則以編劇指紋勝訴告終。編劇陳瓊瓊稱該劇劇本是她與韓冰(指紋)共同創作,最終法院判定其關于被告侵害著作權的主張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陳瓊瓊因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享有署名權,最終敗訴。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編劇有署名的權利,但參與編劇的人員是否進行編劇署名,取決于其參與創作的貢獻程度,如果只是簡單的框架或者人物大綱的設定,比較傾向于是‘思想’,而很難定義為‘表達’。”在福建格一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曾明泉看來,要達到一個人物或者核心劇情線的“獨創性創作”的貢獻,應該具體劃到人物關系、故事情節、事件發展等,“如果能進行創作過程、過程文件、文稿等充分舉證,那可以認定具有貢獻,而依法有署名的權利”。
通常,影視類視聽作品對于具體署名形式和方式,會在前期的合同中進行約定,以避免后期出現爭議;但是如果以約定的強制條款,不公平抹除或者規避署名的法定權利,就可能導致后期出現署名糾紛。曾明泉提醒,從法律角度來看,為確保個人權益,關鍵是前期的證據收集,或者說對于創作過程的記錄,以證明自身的創作貢獻,比如進組時合同簽署進行工作內容和成果進行約定、創作過程的記錄留存,創作后工作成果的確認等。“法律層面較難具體化到貢獻率的分配、認定細化,可以依靠專業的協會進行細化標準,形成行業的準則、工作方式,或者推動專業的鑒定機構進行該方面的鑒定業務等。”
原標題:《《繁花》署名波瀾四起,年輕編劇生存狀態如何?》
欄目主編:施晨露
本文作者:解放日報 鐘菡 張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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