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口徑已明顯趨嚴:只要“職務行為”與“投資回報”形成對價,法院就傾向于把“出資”當偽裝,把“分紅”當賄款。江蘇省趙卿等檢察官在《人民檢察》2025 年第 15 期發(fā)文(下稱“趙文”)系統(tǒng)梳理了“無出資—部分出資—真實出資”三種形態(tài),并給出“受賄數(shù)額=實際收益-出資額-應得收益”的計算公式,對辯護人來說,既是“靶子”也是“盾牌”。本文結合趙文觀點、最新判例及筆者辦案經驗,提出“三步審查、五個突破口”,供同行、當事人快速“對號入座”。
一、快速定位:你的當事人屬于哪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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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步審查:拿到卷宗先干什么?
1. 查“資金流”
- 銀行流水是否“閉環(huán)”——出資款是否當天轉回請托人?
- 有無“過橋”賬戶——先轉入第三人再回流,構成虛假出資。
2. 查“權錢對價”
- 時間軸:項目審批、資金撥付、會議紀要 vs 分紅日,是否 30 天內?
- 書面痕跡:微信“拜托領導加快撥付”、郵件“按 30% 給你留利潤”。
3. 查“公司真實現(xiàn)狀”
- 審計報告:凈利潤率 3% 卻分紅 50%,直接暴露畸高。
- 工商內檔:股東會決議、資產負債表,有無“彌補虧損”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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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個實務突破口
(一)“出資真實”抗辯——把墊資變借款
1. 提交《借款協(xié)議》、還款流水、利息支付憑證;
2. 請托人筆錄中若承認“確實要還”,可切斷“權錢交易”主觀故意;
3. 若已歸還部分本息,主張“民事借貸”要求剔除對應收益。
(二)“應得收益”抗辯——用評估報告把利潤算高
1. 委托會計師事務所按“同行業(yè)平均凈利潤率”做《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
2. 把“資金占用成本”“市場風險溢價”計入應得收益;
3. 若公司當年虧損,主張“無利潤可分”,全部收益均系受賄(反而降低數(shù)額)。
(三)“勞動報酬”抗辯——把“經營管理”拆出來
1. 收集勞動合同、社保記錄、考勤表,證明實際參與日常經營;
2. 按“同類崗位市場薪酬”計算合理勞務對價(一般 20-60 萬/年);
3. 主張“分紅=勞務報酬+資本回報”,請求扣減勞務部分。
(四)“固定回報”名股實債——改定性為“借貸”
1. 股東會決議是否約定“無論盈虧均按 12% 派息”;
2. 公司資產負債表是否列示為“應付股利”而非“實收資本”;
3. 若符合《九民紀要》第 91 條“名股實債”特征,主張不構成受賄,而系違規(guī)借貸。
(五)“無具體請托事項”抗辯——打掉“為他人謀取利益”
1. 項目立項、審批、撥款時間早于投資時間,可否定因果關系;
2. 會議紀要、簽字文件無被告人署名,證明其未利用職務;
3. 若僅有“感情投資”或“節(jié)日送禮”,可援引《貪污賄賂解釋》第 13 條,主張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主張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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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數(shù)額計算:如何把 10 年變成 3 年
公式:受賄數(shù)額 = 實際取得收益 ? 真實出資金額 ? 應得資本收益 ? 合理勞動報酬
1. 真實出資:以銀行到賬、驗資報告為準,當天回流部分直接剔除;
2. 應得資本收益:按“同期銀行間貸款利率+行業(yè)平均利潤率”上限計算;
3. 合理勞動報酬:參照本地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3 倍封頂;
4. 復利問題:堅持“單利”抗辯,反對把分紅再投資產生的“復利”累計為賄款。
五、認罪認罰與退贓策略
1. 先“數(shù)字”后“認罪”——數(shù)額談妥再簽具結書,防止“認罪不認數(shù)”;
2. 分段退贓——先退“無爭議部分”,保留“爭議部分”作為量刑討價還價籌碼;
3. 預繳罰金——可額外減少刑期;
六、結語
合作投資型受賄的“罪與非罪”只有一條紅線:投資收益是否與職務行為形成對價。對律師而言,核心工作就是“把賬算清、把事做實、把鏈切斷”——算清應得收益、做實出資和勞動、切斷請托與收益之間的因果關系。只要在三類模式中找準定位,活用“五個突破口”,能把 10 年的“重罪”打成 3 年的“輕罪”,甚至打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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