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有野豬橫穿馬路,立刻就踩了剎車,可根本來不及,還是撞上去了。”近日,楊先生駕車意外撞上闖入國道的野豬,其特斯拉汽車前部受損,修車費用超2萬元。但因被判定負全責,這筆費用只能由他自行承擔。
楊先生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稱,野豬闖入事發突然,車輛無法及時躲避,且自己并未超速或存在其他不當駕車行為,因此認為自己不該被判定全責。
而轄區交警隊工作人員接受媒體采訪時稱,因野豬不屬于交通參與者,遂以單方事故判處,“撞野生動物或者是流浪狗一般都是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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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撞野豬
撞死野豬車主被判全責,交警:操作不當
楊先生向記者回憶,11月2日晚7點半左右,他載著5歲的女兒,駕車從安徽六安市舒城縣去往合肥。車輛行至舒城縣萬佛湖附近國道時,突然有三頭野豬橫穿馬路。盡管他發現時立刻踩下剎車,但因躲避不及,車輛仍撞上其中最大的一頭野豬,并致其當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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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先生車輛撞野豬后受損
撞到野豬后,楊先生迅速報警。他提供的舒城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下稱《認定書》)顯示:事故發生于11月2日19時35分許,楊先生駕車行駛在舒城縣干汊河鎮G346國道由西向東行駛至587KM+500M處時,因操作不當,未確保安全,車輛撞到橫過馬路的野豬后造成汽車受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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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書 受訪者供圖
《認定書》表明,楊先生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即“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認定楊先生承擔本起事故全部責任。
據楊先生透露,事故發生后,被撞身亡的野豬已被相關部門拖走進行無害化處理,而楊先生汽車的前保險杠、車燈等多處受損。按照4S店定損,車輛維修費約需23000元。但因被判定承擔全責,這筆費用只能他自行承擔。
車主稱“事發突然難以避免”,當時未超速
楊先生告訴記者,自己并不認可《認定書》中對其作出承擔全責的判定。他認為自己當時既沒有超速,也并非故意撞野豬,而是因事發突然躲避不及,是一場“無法避免的意外”,所以自己不該承擔全責。
“那時天已經黑了,路上也沒有路燈,很難發現有野豬突然闖入。”楊先生表示,直到回看行車記錄儀,他才發現當時有一頭大野豬和兩頭小野豬先后闖入國道。當他發現時,車輛距離野豬已不足十米,即便緊急剎車也為時已晚。
根據楊先生提供的事發時的視頻,記者注意到,其行駛過程中前方并無車輛,而從野豬出現在視頻畫面到車輛撞上野豬,前后時長不到5秒鐘。
據楊先生回憶,該路段限速為80km/h,彼時他駕車行駛在慢車道上,平均車速在60km/h-80km/h之間,并未超速。且在撞到野豬后,行車記錄儀顯示,楊先生迅速將車駛入應急車道停下。他還說,自己也按規定在車輛后方放上了三角警示牌。
眼下,楊先生告訴記者,自己已接受這份責任認定,并已聯系保險公司處理車輛維修費用。
對于楊先生的說法,紅星新聞記者聯系上此次事故中接警的舒城縣萬佛湖鎮派出所,一名接線人員表示,該路段此前也未發生過類似事故,至于判定全責的合理性,該人員表示不便透露。
另據貴州電視臺“百姓關注”報道,轄區交警隊工作人員解釋說,因野豬不屬于交通參與者,遂以單方事故判處。“撞野生動物或者是流浪狗一般都是全責。因為它是動物,你找它責任怎么找呢,這個邏輯上也行不通啊,開車的時候應該注意四周觀察。”
駕車撞到動物,責任如何判定?律師解讀
針對楊先生的遭遇,陜西恒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趙良善向記者分析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駕駛員有義務確保安全駕駛。如交警認定司機在駕駛過程中存在超速行駛、未注意觀察道路等不當情況,導致未能及時避讓野豬,則判定其全責具有一定合理性。
趙良善同時補充稱,如果司機能證明自己嚴格按交規正常駕駛,野豬是突然躥出,的確來不及避讓,則是否該判定為全責有待商榷。
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付建表示,野豬意外闖入并非道路通行中可預判的常規風險,司機即便盡到正常注意義務,也難以瞬間完成有效避讓。因此,付建認為,在責任劃分上,相關部門不應僅以操作不當判定司機全責。
付建同時表示,如果駕車撞上有飼養人的動物,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家養動物的管理責任歸屬于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如果動物因主人看管不善引發事故,則主人存在主要過錯。司機若已盡到安全駕駛義務,僅因避讓不及撞損動物,則大概率無需擔責。
不過,付建也提醒,如果司機有超速、未保持安全車距等過錯,司機也需承擔相應比例責任。
若車輛撞上的是野生保護動物,責任認定和后果是否會有所不同?就此,趙良善指出,如果司機正常駕駛,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因躲閃不及致國家保護動物受傷或死亡,則一般不需承擔法律責任。若司機有超速、酒駕等違規行為致事故發生,則需承擔如民事賠償等責任,賠償相關生態損失。若司機故意撞擊國家保護動物,則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車輛撞野豬有先例,車主呼吁增設警示牌
針對野豬闖入高速公路與車輛相撞的事故,記者梳理發現,全國法院已作出不少判決。
例如,在2018年9月,司機俞某駕駛麻某的汽車沿琿烏高速行駛,意外與野豬相撞致車輛損壞。麻某將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對方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賠償車輛各項損失共計190723元。
一審法院認為,高速公路系封閉式收費公路,被告作為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對通過車輛負有保障安全義務,故對涉案車輛損失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但只判決被告賠償4700元。麻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對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認定。對于車輛損失,判決被告給付麻某112376元。
發生于2018年10月的另一起案件中,司機孫某駕車在沈吉高速行駛時,撞上一只野豬后發生車禍,并造成其車上的父親死亡。孫某將遼寧省高速公路運營管理公司沈撫分公司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高速公路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對于孫某主張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76萬余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二審法院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另一方面,有媒體報道指出,對于城市快速路以及非封閉普通道路,機動車未違規但與野豬相撞,事故責任認定出現困難。
例如,去年11月發生在南京玄武大道的一起汽車與野豬相撞的事故中,車主自認沒有違反交規,但因找不到責任方無奈接受單方全責。車主稱:“他(交警)說可以先不給我開全責,看我有沒有方法找責任方。如果找不到,只能來大隊開單方全責。”此后,該車主接到路政部門回復,對方承認事發路段由其維護,如果車輛因坑洞等受損可由他們賠償,但野豬不是他們所有。
楊先生則在采訪中告訴記者,他希望相關部門在涉事路段設置警示牌,提醒車輛注意動物闖入。同時加強路段監管,避免動物再次闖入國道。上述萬佛湖鎮派出所接線人員也表示,會就該呼吁向上級反映。
針對動物闖入高速路的情況,趙良善也認為,道路管理部門確有責任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對野生動物頻繁出沒的路段,應增設路牌警示,提醒司機注意避讓,并采取措施防止動物進入道路,減少此類事故的發生。
紅星新聞記者 楊雨奇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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