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封丘、長垣等地以生理鹽水和蛋白粉配制成的液體假冒靜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計1600余支。”“在貴州省松桃縣以生理鹽水作為藥液假冒靜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計7000支。”
11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披露上述案例細節。而靜注人免疫球蛋白是在關鍵時刻用來救命的藥品。
生理鹽水假冒靜注人免疫球蛋白
案情顯示,2023年5月至6月,柯某某、呂某某等5人,雇用古某某等3人,按照租賃窩點、采購原料、仿制包裝、生產灌裝等分工,在河南省封丘、長垣等地以生理鹽水和蛋白粉配制成的液體假冒G公司生產的靜注人免疫球蛋白,共計1600余支,生產金額92萬余元。并通過李某某等2人分級售出500余支,銷售金額28萬余元。
2023年8月至11月,上述柯某某、呂某某等5人與范某某合作,另雇用唐某某等8人,按照同樣的分工方式,在貴州省松桃縣以生理鹽水作為藥液假冒R公司生產的靜注人免疫球蛋白。同時,伙同四川省某醫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向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采購專門的噴碼設備,按照一定的數量比例復制購入的真藥追溯碼,再由該公司出具合法進出庫手續、發票等,將假藥“洗白”后銷售。該批次假藥共計7000支,生產金額698萬余元,售出3150支,銷售金額219萬余元。
病人注射后死亡
2023年12月,受害人夏某某親屬反映稱,夏某某通過微信名“凱通天下”(李某某)購買G公司靜注人免疫球蛋白,注射后死亡。報案后公安機關超過3個月未立案,申請檢察機關立案監督。河南省新縣人民檢察院受理后,通過咨詢專家意見、征求G公司意見等方式核實,確認涉案藥品非G公司生產,行為人李某某虛構醫藥代表身份,無銷售藥品資質。經審查,認為李某某涉嫌銷售假藥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符合立案條件,依法監督公安機關立案。通過偵查,柯某某等10人被抓獲歸案。
檢察機關通過分析扣押的涉案物品、電子數據、轉賬流水,發現柯某某等人可能存在漏罪;通過研判物流信息,發現可能有大量假藥流入市場,遂建議公安機關開展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查明,柯某某等人還涉及生產假冒R公司的藥品,另抓獲了范某某等9人,扣押涉案假藥2848支。
經檢測,涉案靜注人免疫球蛋白不含免疫球蛋白(lgg)成分,認定為假藥,與犯罪嫌疑人供述相互印證,犯罪嫌疑人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同時,涉案藥品的外包裝假冒他人公司的注冊商標,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按照法律規定應從一重罪處罰。因涉案死者遺體火化滅失,導致專家論證意見僅能證明假藥可能具有危害后果,難以鑒定因果關系,無法認定“致人死亡”的加重情節。
深挖查出犯罪團伙背后“保護傘”
此外,檢察機關通過辦案還發現了司法領域的“保護傘”線索。某地公安機關辦案民警接受請托,故意包庇柯某某等人,使其不受追訴,導致該團伙流竄多地重建窩點繼續作案。檢察機關對涉案2名民警以徇私枉法罪立案偵查并依法提起公訴。
2024年9月27日,河南省信陽市新縣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對柯某某、呂某某等19人提起公訴,10月24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2024年12月23日,信陽市新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判處柯某某、呂某某等19人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六個月不等,各并處罰金二百六十萬元至二萬元不等,判處各被告承擔約七百萬元至十一萬余元不等的公益損害懲罰性賠償。一審宣判后,柯某某、呂某某等4人提出上訴,2025年3月10日,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靜注人免疫球蛋白是一種無菌、純化、含有多種抗體的血液制品,主要用于臨床危重癥病患增強免疫力,在關鍵的治療場景屬于救命、救急藥品。最高檢指出,柯某某等人以生理鹽水冒充靜注人免疫球蛋白,并與取得合法經營資質的醫藥公司勾結,“洗白”黑作坊“藥品”身份,嚴重破壞藥品追溯體系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據悉,檢察機關在打擊犯罪的基礎上,會同公安機關跨五省最大限度追回已流入市場的假藥。
新京報記者 行海洋
編輯 樊一婧 校對 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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