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1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993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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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5:呂某雄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04刑初45號
涉案金額:流水993萬元(涉詐金額7.5萬)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從犯、坦白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
一、被告人呂某雄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呂某雄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000元,返還給被害人侯某。
拘留日期:2024.06.04
判決日期:2025.06.05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4月至6月初期間,被告人呂某雄甲與呂某雄乙、李某(另案處理)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按照他人指示以買賣虛擬貨幣的方式收取犯罪資金后轉賬,協助轉移犯罪所得。現已核實該團伙使用本人及租用他人的銀行卡收取、轉移贓款共計993萬余元,查實有被害人的金額為75800元。呂某雄甲獲利約5萬元。
被告人呂某雄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呂某雄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呂某雄甲在共同犯罪起次要或輔助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呂某雄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呂某雄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呂某雄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辯護人呂鵬飛辯稱被告人呂某雄甲書面傳喚到案系自首,經查,被告人呂某雄甲系在銀行被抓獲。辯護人上述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呂某雄甲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雄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呂某雄甲協助司法機關抓捕二名同案犯,具有立功情節,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呂某雄甲退被害人簡某玲損失并取得諒解,被告人呂某雄甲主動退繳其他違法所得,本院對呂某雄甲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辯護人上述從輕、減輕處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呂某雄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000元,返還給被害人侯某。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呂某雄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呂某雄甲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4000元,返還給被害人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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