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盜竊罪與詐騙罪是較為常見的兩類侵犯財產犯罪,然而,準確區分二者并非易事。下面通過具體案例來深入解讀它們的區別。
案例一:李某趁商場售貨員不備,將一件價值較高的商品藏于自己隨身攜帶的包中,未付款便離開商場。
案例二:王某在商場挑選商品時,對售貨員謊稱自己的銀行卡有問題,讓售貨員幫忙刷一下自己的一張廢卡,然后佯裝打電話聯系銀行處理,趁售貨員不備拿著商品離開商場。
首先來看盜竊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在案例一中,李某趁售貨員不備,秘密地將商品藏于包中未付款離開,其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李某通過自己的秘密竊取行為,使商場喪失了對該商品的占有,從而實現了非法占有該商品的目的。這里強調的是行為的秘密性,即行為人采取自認為不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發覺的方法暗中竊取財物。
再看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案例二中,王某通過向售貨員謊稱銀行卡有問題,讓售貨員刷廢卡,并佯裝處理問題而趁機離開,其行為構成詐騙罪。王某虛構了銀行卡有問題這一事實,使售貨員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基于該錯誤認識處分了商品,王某進而取得了商品并實現非法占有。詐騙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自愿處分財產。
從行為方式上看,盜竊罪是秘密竊取,行為人在財物所有人或保管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取得財物;而詐騙罪是通過欺騙使被害人主動交付財物。這是二者最核心的區別。
從被害人的主觀認識狀態來說,盜竊罪中被害人對財物的轉移占有不知情;詐騙罪中被害人是基于錯誤認識而“自愿”交付財物。
從財物的交付過程來看,盜竊罪不存在被害人交付財物的環節;詐騙罪則有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而將財物主動交付給行為人的過程。
為了更清晰地說明,再舉一個案例。案例三:趙某在二手車交易市場看中一輛車,與賣家張某協商好價格后,趙某提出要試駕一下。張某同意后,趙某在試駕過程中突然加速逃離,將車據為己有。
在這個案例中,趙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雖然趙某取得車輛是基于張某同意其試駕這一行為,但張某并沒有將車輛的所有權基于趙某的欺騙而轉移給趙某的意思,趙某是通過秘密的逃跑行為使張某喪失了對車輛的占有,符合盜竊罪秘密竊取的特征。
案例四:陳某在網上看到一個低價出售名牌手表的廣告,聯系賣家后,賣家稱手表在國外,需要陳某先支付定金,陳某支付后,賣家便消失不見,陳某并未收到手表。
此案例中,賣家以虛假的手表出售信息欺騙陳某支付定金,陳某基于錯誤認識處分了自己的財產,賣家的行為構成詐騙罪。
另外,在一些復雜的案件中,準確區分二者更為關鍵。比如案例五:黃某在超市內,看到收銀員忙于為其他顧客結賬,便將一瓶高檔酒放入購物車底部,然后在結賬時只掃描了幾件低價商品,未掃描該瓶酒就順利結賬離開超市。
黃某的行為看似有欺騙收銀員的成分,但實際上收銀員并沒有基于黃某的欺騙而處分該瓶酒的所有權,黃某是通過自己的秘密放置行為以及結賬時的隱瞞行為,使超市喪失了對該瓶酒的占有,構成盜竊罪。
再如案例六:孫某在餐廳吃飯時,發現鄰桌客人的手機放在桌上,孫某心生貪念,便對服務員說:“那桌客人手機忘拿了,你去幫我拿過來給他們。”服務員信以為真,將手機拿給孫某,孫某拿到手機后立即離開餐廳。
孫某通過欺騙服務員,使服務員基于錯誤認識而將手機交給自己,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因為服務員是基于孫某的欺騙而處分了手機。
總之,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要緊緊圍繞行為方式、被害人主觀認識狀態以及財物交付過程等關鍵要素。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準確把握這些區別,才能正確認定犯罪行為,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維護司法的公正和權威。對于每一個具體案件,都需要仔細審查案件事實,結合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確保對犯罪行為的定性準確無誤。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希望能為法律從業者以及普通大眾更好地理解和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提供有益的參考。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