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劉玉婧
近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女護士遭男友殺害案”開庭審理。據檢方起訴書,31歲的師某某和董某某為男女朋友關系,二人相處期間,師某某曾多次毆打董某某,經報警處理一次,后兩人繼續聯系。在董某某提出分手后,兩人在車內發生爭執,師某某用一把雙刃刀,捅死了董某某。檢方認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師某某刑事責任。師某某的惡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進入輿論視野的,還有對家暴的譴責與反思。
在該案中,師某某多次毆打董某某,盡管警方曾介入一次,但并不足以震懾師某某,最終在一次爭執中釀成殺人慘案。類似的案例,也時常見諸報道。我國對于反家庭暴力已經出臺了法律,并對家暴行為作出嚴格界定與懲罰措施,但法律歸根結底只是底線,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底線。面對家暴,女性群體仍然缺乏有效的救濟渠道。比如,建立家暴當事人回訪制度,對實施家暴者實行嚴格的約束和控制,定期或不定期監控其動態;再如,對施暴者建立動態評估,實施分級管控,降低因家暴而發生危害社會行為的概率。
“面對家暴,忍一時換來的不是風平浪靜,卻是變本加厲。”世界衛生組織數據印證了這一殘酷現實,全球31%的15歲至49歲女性曾遭遇身體或性暴力,每天約140名女性死于家庭成員之手。這些數字背后,是無數受害者從容忍推搡、辱罵開始,最終在未受制約的暴力中,承受毆打、致殘乃至死亡,甚至被逼至實施“反殺”的絕境。悲劇的根源,不僅是施暴者的囂張,更在于法律保護未能及時介入,讓“輕度暴力”演變成“致命威脅”。
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近十年,人身安全保護令簽發量從2016年的數百份增至2024年的6351份,看似增長數十倍,可平均到每家基層法院一年僅有兩份。這本該是阻止暴力升級的“第一道防線”,卻因落地“溫差”與“堵點”,讓不少受害者錯失止損機會。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受害者的“救命符”,地域差異卻讓這份保護實施得參差不齊。成都“兩年十六次家暴案”中,謝女士帶著證據申請保護令,以材料“跨區域”為由被拒,當晚遭受了最嚴重的暴力;而重慶通過“法院+公安+婦聯”聯動,20分鐘即可在線簽發保護令,遠超法律規定的72小時時限。一拒一準、一快一慢的對比,折射出基層執法的突出問題。部分地區舉證門檻高,受害者難提供出警記錄、傷情鑒定等“硬性證據”;審查流程繁瑣,跨區域協作不暢;工作人員認知存偏差,對保護令發放過度謹慎。這些問題讓保護令看得見、摸不著,讓忍一時的受害者陷入越忍越糟的絕境,也讓法律的剛性淪為柔性的“勸和”。
需要清醒認識到的是,反家暴僅靠施暴者的教育和自省遠遠不夠。成都“兩年十六次家暴案”中,施暴者收到警方《家庭暴力告誡書》后承諾“再也不敢了”,卻在保護令被拒當晚施以更加殘酷的暴行;現實里,不少施暴者將“道歉懺悔”當作逃避懲戒的手段,每一次“未被制止”的暴力,都是為下一次傷害“蓄力”。這種“教育無效”的困境,恰恰印證了法律強制力的不可替代性。只有讓施暴者為違反禁令付出代價,才能打破“施暴——道歉——再施暴”的循環,避免“輕度暴力”升級為“惡性案件”。如今,違反保護令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的規定,正是法律威懾的體現,這一制度必須在全國各地扎扎實實執行,不能摻雜半點情感水分。
讓反家暴成為社會共識、讓零家暴成為現實,需要法律更進一步。立法層面要及時回應求助,執法層面要有效制止暴力,才能真正保護受害者人身安全。各地執法者需摒棄“清官難斷家務事”的陳舊觀念,消除地域壁壘、統一執行標準,以法律強制力凝聚社會合力。更要通過普法讓受害者及其家屬知曉,“容忍”不是辦法,及時申請法律保護才是止損關鍵,徹底打破“家丑不可外揚”的思想枷鎖。只有讓暴力行為無論發生在哪,都無處遁形,才能讓每一位受害者的人身權利及時獲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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