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告知公告
下列駕駛人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原晉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四大隊依法查扣。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經多次聯系當事人催促處理,當事人拒不接受處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定,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進行公告告知。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山西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辦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擬對下列當事人作出罰款壹仟元的行政處罰。
飲酒交通違法明細如下: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當事人有權提出陳述、申辯。如需提出陳述申辯的,應于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向晉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三大隊提出,當事人逾期未提出陳述申辯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聯系人:馬警官、崔警官
0356-2618805
晉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2025年11月3日
![]()
來源:晉城交警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