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們再來分析一下江西一家三口被撞。2024年10月2日18時42分,江西景德鎮昌江大道(限速40km/h)發生重大交通事故:20歲男子廖某某因與同車人爭執心生憤悶,持續14秒將油門踩至100%,以129km/h的速度撞上過馬路的一家三口,致31歲的胡某、30歲的王某某及僅358天的嬰兒當場或經搶救無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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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發后,廖某某報警并在現場等候,警方排除其酒駕、毒駕嫌疑,以交通肇事罪將其刑拘;10月17日,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2025年4月15日,景德鎮中院開庭審理,廖某某當庭否認故意撞人,僅認可交通肇事罪,法庭宣布擇期宣判。此后案件三次延期,最新審限延至2026年1月20日,被害人家屬拒絕80萬元賠償,堅決要求判處廖某某死刑立即執行。張律師,現在受害者家屬與廣大網友盼著這起案件早日宣判,為什么進行三次延期,請幫我們分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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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我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法律程序層面。延期審理有明確法律依據,本案延期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其一,控辯雙方對核心罪名存在激烈爭議——檢方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控,廖某某則辯稱構成交通肇事罪,罪名認定直接影響量刑,需充分核查證據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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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可能存在補充偵查需求,檢察機關若發現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可建議延期補充偵查,且此類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一個月。其三,本案經最高法批準延長審限,說明其屬于“案情重大復雜”的法定延期情形,并非異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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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案件事實層面:關鍵細節需精準核查。法院需對核心事實逐一厘清。其一主觀故意的界定:廖某某稱“上坡路、天色暗看不清”,但證據顯示其持續14秒全速加速,且不聽同車人勸阻,需結合行車數據、證人證言等綜合判定是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其二行為與后果的關聯性:需通過技術鑒定確認車速與碰撞傷亡的直接因果關系,排除其他介入因素。其三案后表現的核實:家屬提及廖某某撞人后查看車損、玩手機等細節,需納入主觀惡性評價范疇,此類細節核查需時間周期。
三是量刑考量層面:死刑適用需極端審慎。死刑判決的嚴格標準決定了審理周期。我國對死刑適用遵循“少殺慎殺”原則,需綜合考量犯罪情節、社會危害、主觀惡性等。參考類似案例,2009年孫偉銘無證醉駕致4死1傷,一審死刑二審改判無期。本案中,廖某某存在自首情節(報警待查),但同時具有“節假日晚高峰、主干道嚴重超速、致三人死亡”等加重情節,量刑平衡需反復論證。法院需結合類案裁判標準,確保判決既回應民意又符合法律規定,這種審慎性必然導致審理時間延長。
最后是 “隱情”猜想的澄清。公眾對延期的焦慮可理解,但所謂“隱情”并無依據。從程序看,審限延長需層報審批并通知家屬,全程受法律監督;從司法實踐看,重大傷亡案件因涉及人命關天的判決,延期審理是保障公正的常規操作,而非權力干預的結果。家屬的痛苦與訴求值得共情,但司法機關必須摒棄“輿論施壓”,以證據和法律為唯一裁判標準。
案件的延期本質是司法對生命的敬畏——對受害者而言,公正的判決比快速的判決更重要;對被告人而言,每一項權利的保障都是司法公正的體現。等待雖煎熬,但唯有堅守程序正義,才能讓判決經得起歷史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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