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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注冊成立的公司,能否在日本采用重組程序或啟動破產程序?
只要公司在日本設有辦公機構或擁有資產(盡管不同程序的要求有所不同),在日本境外注冊的債務人即可在日本啟動重組或破產程序。
2、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啟動的重組或破產程序,在日本是否有可能獲得承認?
日本當地法院可承認外國重組或破產程序。該承認程序的啟動方式為:由債務人或受托人(如適用)向東京地方法院提交申請,而東京地方法院對此類承認程序擁有專屬管轄權。承認標準主要基于該承認的必要性。例如,若外國重組或破產程序對日本境內的資產顯然無效,則該程序的承認申請將被拒絕。
3、在日本注冊成立的公司,能否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重組或啟動破產程序?
盡管并非常見做法,但在日本注冊成立的公司可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啟動重組或破產程序。例如,麻布建筑株式會社曾于 2006 年在美國啟動《破產法》第 11 章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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