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限行政策并非突發、偶發、不可預測,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北京國投公路建設發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作為法定的免責事由,強調的是克服或者規避履行障礙的難度過高,限行政策并非突發、偶發、不可預測,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所應具備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特征。
案例文號:(2022)京民終427號
02、買賣合同糾紛中,賣方主張疫情管控措施屬于不可抗力,其因不可抗力導致遲延履行,應當免除違約責任。但雙方簽訂涉案合同時,賣方所在地政府已實施疫情管控措施。法院據此認為賣方對合同能否正常履行及存在的風險應有預估,并應當承擔相應的后果,其主張前述疫情管控措施屬于不可抗力情形,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文號:(2021)滬01民終3604號
03、因國家政策調整被采取限電、停爐等措施無法繼續生產,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構成不可抗力——無錫市全眾合金材料有限公司與吳忠市鑫泰晶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政府禁令、國家政策調整屬于不可抗力,國家能耗雙控政策所致限電、停爐等措施使當事人處于無法繼續生產的狀態,屬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案例文號:(2022)蘇02民終4111號
04、對于具體合同義務是否達到“不能履行”的程度,需要結合具體事實加以判斷。但一般而言,疫情不可抗力不會導致承擔貨幣支付義務的一方不能履行支付貨幣的義務,而至多導致其履行困難,如買賣合同中支付價款的買方、租賃合同中支付租金的承租人以及借款合同中償還借款的借款人等。
裁判要旨:
Ⅰ、在民間借貸合同糾紛中,法院指出,新冠疫情雖對借款方的生產經營造成一定影響,但借款方的主要合同義務是履行金錢之債,此種義務的履行一般不受不可抗力的直接影響。
案例文號:(2021)滬02民終8332號
Ⅱ、在租賃合同糾紛中,法院亦認為租金屬于貨幣而非不可替代物,承租人未能舉證其因疫情原因而導致其租金支付存在履行不能的情況。
案例文號:(2020)粵0606民初16672號
05、汪吉美訴儀征龍興塑膠有限公司生命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被告龍興公司未經批準,擅自砌建圍墻將部分河道圍入廠區,并且在南北兩端設網養魚,造成該段河道行洪不暢,是最終導致洪水毀墻奪路,造成受害人楊穎溺水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辯稱認為該事故屬不可抗力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號:(2014)蘇審二民申字第1020號
06、在疫情期間簽訂合同,發生違約行為后,是否可認定為不可抗力?——民生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訴張余平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簽訂于2020年4月3日,彼時,全國疫情防控已取得階段性成效,復工復產工作已全面推進,張余平、喬永飛在訂立合同時,對于疫情對合同履行及合同目的實現的影響及對其從事的交通運輸業的影響應當能夠充分預見和判斷,其選擇訂立并履行合同應系真實意思表示,并應受該合同約定羈束,案涉合同履行中,并不存在與疫情相關的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因素。
案例文號:(2021)津03民終4917號
07、強降雨的雨量和強度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預見范圍,且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管理職責,車庫進水、被淹屬于不可抗力——淮南市華茂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永安國際分公司與淮南市峰馳商貿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雖然氣象臺發布了預警信號,但強降雨的雨量和強度已超出了當事人正常合理的預見范圍。同時,在暴雨發生時,物業公司已經在業主群內進行了預警,要求業主盡量將車開到地面,并采取了抽水等相應措施,終因雨量太大而無法阻止地下車庫進水,物業公司已經盡到了物業管理職責。再結合本地區同時段有多處地方發生了因雨急量大而被淹,多量車輛被暴雨沖走、被雨水淹沒的客觀情況,本次暴雨造成涉案車庫進水、被淹的情形,屬于不可抗力。
案例文號:(2022)皖04民終2212號
08、違約行為發生在疫情之前的,是否會影響違約責任的認定?——山西汽運集團侯馬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李吉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新型冠狀肺炎病毒疫情雖屬不可抗力,但綜合實際案情、具體合同關系中的合同目的、履行情況、因果關系等綜合認定該不可抗力不足以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被告欠款形成時間較早,其在2014到2016年經營車輛期間欠款,早應償還,后雖于2019年11月又達成還款協議,又未按期履行;二是以不可抗力導致無回款還款為由作為抗辯理由,該事由與涉案合同履行又無直接關聯;三是出現不可抗力事由后,應積極的告知原告,提出合理訴求和適當解決方案,而被告卻置之不理,任性主張免責,故對被告的辯稱均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0)晉1081民初715號
09、不可抗力的前提是各方當事人盡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損害后果發生,而損害后果仍然發生——苗某某、王某某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
暴雨之于車庫被淹是否構成不可抗力,需要考察各方當事人是否盡到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避免車庫被淹,而損害后果仍然發生。車庫的建設方所修建車庫的排水溝未接入市政雨水系統,導致在出現暴雨等極端氣象條件時無法及時排水,與車庫被淹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物業管理方明知車庫處于低洼地勢,在事發前氣象部門多次發布暴雨預警的情況下,未對車庫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通知車主及時挪車、也未在發生事故時及時進行施救,導致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車庫的使用者未及時將車輛挪至安全地帶亦具有過錯。綜上,本案中暴雨之于車庫被淹不構成不可抗力。
案例文號:(2022)晉05民終485號
10、降雨和高考是可以預見的客觀自然和社會現象,不屬于不可抗力,不足以成為房地產開發商免責或者延期交房的法定事由——林某某、三明富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房地產開發商在簽訂合同確認工期時應對房地產開發過程中的天氣等可能影響工期的各種因素進行充分的評估,并作出合理安排,避免對施工產生影響。降雨和高考是可以預見的客觀自然和社會現象,不屬于不可抗力,不足以成為房地產開發商免責或者延期履行交房義務的法定事由。
案例文號:(2022)閩04民終1461號
11、違約行為發生在疫情之前的,是否會影響違約責任的認定?——濱海團泊新城(天津)控股有限公司與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本院認為,系爭《融資租賃合同》《保證合同》及其附件系本案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各方當事人均應恪守。某融資租賃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濱海團泊公司未能如約按期支付租金,顯屬違約,理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系爭違約事實發生在新冠疫情之前,濱海團泊公司上訴主張其發生上述違約行為系因新冠疫情等客觀因素所導致,與事實相悖,本院不予采信。
案例文號:(2020)滬民終258號
12、安陽市安林生物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與安陽國泰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上述協議系安林公司與經適房中心經平等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屬民事協議。即便訴爭土地在《意向書》簽訂前已列入當地政府擬征用范圍,但該征用行為的對象為訴爭土地,至于向誰征用、由誰作為被征用人,則并不確定。法律對此亦無限制。案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約定的土地性質為工業用地,與安林公司取得使用權證載明的性質一致。該地性質變更為建設用地系在經濟適用房建設程序啟動之后,故案涉征用行為及土地性質變更均不是安林公司履行與國泰公司間土地轉讓合同的法律障礙。安林公司關于依上述合同轉讓土地存在法律障礙、案涉征用行為屬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13)最高法民申字第1527號
13、河北燕港(集團)富源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渤海國際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法律上所指的不可抗力系自然災害、戰爭等情形,并不包括富源城公司所提的房地產市場的變化和國家政策扶持與否。市場行情的變化系商業投資行為經常面臨的風險,而國家政策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是為了該行業更加健康的發展。富源城公司之所以未能按時償還回購款系其自身經營導致,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范疇。根據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富源城公司第一項訴訟理由所謂市場、政策方面原因出現的全行業性困難,屬于可以預見的、經營中經常遇到的情況,不屬于合同法關于不可抗力的規定范圍。富源城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系其自身經營所致,其此項違約抗辯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16)最高法民終519號
14、湖南順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益陽市資陽商貿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訂立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對于工程項目中的村民阻工并非雙方訂立合同時不能預見之情況,不屬于不可抗力。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第二部分專用條款第9.1條約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做工期調整。故對于順天公司關于萬壽宮村民于2012年8月22日阻工至2013年4月1日復工的期間212天,應從一審法院確認的工程延期576天中扣除之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再442號
15、山西金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與李蘇等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李蘇、張瑞抗辯認為其除享有約定的合同解除權外,尚享有法定解除權,并將政府遲遲未能批復開工許可視為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主張可據此解除《承包協議》。但是根據《承包協議》的內容,李蘇、張瑞對于合同約定的昌華煤礦災害治理需政府審批是明知的,既然需要政府審批,就存在不能獲批或者較長時間內未能獲批的風險,此種風險應是當事人簽約時即應預見到的;且截止到2013年,昌華煤礦治理工程相關審批(除開工許可外)手續已經基本辦理完畢,本案亦無證據顯示政府確定對昌華煤礦治理工程開工不再許可,故政府尚未批復開工的事實并不符合《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三條關于“不可抗力”,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關于“情勢變更”規定的情形,李蘇、張瑞據此主張享有合同解除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至于本案是否具有其他法定解除條件的情形,因李蘇、張瑞并未積極主張,基于“不告不理”的訴訟原則,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審理。
案例文號:(2016)最高法民終639號
16、山西省棉麻公司侯馬采購供應站等與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中,雖然強地閃屬于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應屬不可抗力,但并非導致案涉火災事故發生的唯一原因,侯馬供應站未按照有關部門要求改造安裝防雷設施、沒有適當履行安全保管義務亦是導致案涉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故該不可抗力僅能部分免除侯馬供應站的違約責任。一審判決綜合考慮導致案涉火災事故發生的各種因素,酌定侯馬供應站對案涉火災損失承擔6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妥。
案例文號:(2016)最高法民終347號
17、浙江銀泰投資有限公司與包頭市中冶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中冶公司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是由于政府行為導致,屬于不可抗力,但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18.1條約定,雙方并沒有將政府行為約定為不可抗力,且根據第18.2條約定,發生了不可抗力后,中冶公司要立即向銀泰公司發出通知并提供相關證明,但中冶公司并沒有提交其已經就政府行為構成不可抗力向銀泰公司發出通知及證明的相關證據。故中冶公司關于不可抗力的主張不成立。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民終171號
18、當事人應當清楚國有企業資產轉讓的審批及交易程序,政府對相關資產轉讓政策調整事項并不屬于不可抗力——哈爾濱新一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哈爾濱工業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作為市國資委授權對國有資產資本運營和管理及國有產權管理等職能的單位,對國有企業資產轉讓的審批及交易程序應該清楚,對在沒有按照國有資產法等規定辦理轉讓交易審批手續前即簽訂《資產轉讓協議》的情形下,其能否按照協議約定履行交付標的物給對方的義務存在著可能因資產及土地轉讓審批等原因導致的不確定性應該具有預見性,因此市政府對電碳廠資產轉讓政策調整事項并不屬于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主觀上無法預見也無法避免的不可抗力免責的情形。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民終776號
19、國家為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而發布的指導性意見屬于宏觀性政策文件,與當事人停產無直接和必然關系的,不構成不可抗力——福建省藍圖節能投資有限公司與酒鋼集團翼城鋼鐵有限責任公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國務院關于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文件、《國務院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發〔2016〕6號)、《國土資源部關于支持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國土資規〔2016〕3號),是國務院為遏制產能盲目擴張,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產業轉型升級而面向全國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指導性意見,屬于宏觀性政策文件,與當事人停產無直接和必然關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鋼材市場價格低迷,當事人保護性停爐只是其為適應市場環境而實施減虧戰略的正常經營策略調整,屬于一般的商業風險,不能據此認定其無法生產,也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案例文號:(2017)最高法民終654號
20、國家對煤礦行業的政策調整在協議簽訂時就在進行中,對協議履行而言不屬于不可抗力情形——付浪、蔣平、張應鴻、貴州盛世煤炭銷售有限公司、何吉權與張洪毅、姜偉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簽訂《補充協議》時,煤礦行業政策即一直在調整中。當事人同意解除合作關系并返還款項是其自身對行業盈利前景和市場風險的商業判斷,投資合作不同于返還投資款,國家是否對煤礦進行整合只涉及煤礦能否繼續經營的問題,不必然影響按時返還投資款。《協議書》和《補充協議》約定的主要義務是返還投資款,國家對煤礦行業的政策調整,對于《協議書》和《補充協議》的履行來講,不屬于不可抗力情形。
案例文號:(2015)民一終字第181號
21、合同約定取得采礦權為履行前提條件,還專門約定不能如期辦理采礦權證時如何處理的條款,未取得采礦權不屬于不可抗力——吳美亮、劉雪生與王幫強及門源縣金鼎礦業有限公司、曾軍股權轉讓糾紛案
裁判要旨:
各方對于采礦權證可能無法如期辦理是有預見的。涉案《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取得該煤礦采礦權是本協議最終履行的前提條件,如果不能取得該煤礦的采礦權,則協議無實際履行之必要。同時,各方還專門約定了如果不能如期辦理采礦權證各方權利義務如何處理的條款。當事人稱無法取得采礦權證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況,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以存在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合同不能解除的上訴理由,不能予以支持。
案例文號:(2016)最高法民終90號
22、政府征用行為與借款人是否如期償還借款沒有必然因果關系,不構成不可抗力——耀聲(廈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廈門國際信托投資有限公司、青島海協信托投資有限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本案系借款合同糾紛,借款人稱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的原因是地方政府征用了其部分項目用地,構成不可抗力。但政府征用行為與借款人是否如期償還借款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不屬于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因此借款人以此作為逾期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抗辯理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07)民二終字第92號
23、水庫長年始終處于枯水期,導致平均發電量未能達到設計能力,是雙方在簽訂供電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不可抗力——黑河市德源化工硅有限公司、哈爾濱東寶工貿有限公司與遜克縣庫爾濱流域水電有限公司供用電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水電公司四個水電站是利用水庫的蓄水進行發電,從1998年至2005年間流域始終處于枯水年,導致水電公司此期間未能達到設計的年發電量能力,而此種情形是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供電合同》時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屬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不可抗力,且此不可抗力在1998年至2005年間一直處于持續狀態。
案例文號:(2013)民二終字第127號
24、當事人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的約定無效——卓盈豐制衣紡織(中山)有限公司與廣東長城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具有三個構成要件:
(1)獨立存在于人的行為之外,既非當事人的行為所派生,亦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左右;
(2)它的發生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
(3)當事人按其現有的能力和應有的謹慎與勤勉不能對這種客觀情況及其后果加以控制和克服。
臺風和暴雨都是獨立于施工方之外的客觀自然事件,會造成施工的中斷,施工方對于臺風和暴雨的發生以及施工中斷的發生都是不能夠避免和克服的,因此,臺風和暴雨應當屬于施工中的不可抗力事件。由于臺風和暴雨屬于不可抗力,其造成的損失,比如建設工程工期的延誤,也就因具有不可歸責于施工方的事由而應免除施工方的責任,應將所延誤的時間計算到工期應該延長的時間中。
案例文號:(2008)民一抗字第20號
25、一般火災是否構成不可抗力并可據此免責——優利德(江蘇)化工有限公司與江蘇宏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基于就火災事故發布的公告及事故調查報告,火災僅僅是“因人員違規作業導致的一般事故”,“事故發生在副產品堆放區域,主要產品生產相關的生產廠房、設備和存貨未受到損失”,對“恢復生產的進程”的影響也是“短期”的。因此,以此次火災事故作為停止向對方繼續履行合同的抗辯事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16)最高法民再169號
26、不可抗力并不限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情形——湖北水調歌頭飲食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政府洪山街辦事處洪山村村民委員會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租賃合同》第八條約定,由于不可抗力(水災、地震、戰爭)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雙方互不負責任。雖然該合同僅列舉了水災、地震、戰爭等不可抗力的情形,但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關于“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規定,不可抗力并不限于雙方當事人在上述《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情形,應以有關客觀情況是否同時具備不可預見性、不可避免性、不可克服性等特征加以綜合判斷。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終107號
27、在合同履行期間,因執行國務院及部委的相關文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不構成違約——南陽能源總公司與華中電力開發公司、河南電子開發公司買用電權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間,國務院下發通知要求停止執行關于買用電權政策的規定,債務人因執行國務院及國家經貿委的文件中止履行合同,不構成違約。債權人訴請債務人賠償因合同未全部履行給其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09)民二終字第129號
28、因政府頒布新政策導致合同實際不能履行屬于不可抗力——玉門市喜貴再生資源回收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玉門油田分公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第一款的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政府頒布新政策導致合同實際不能履行屬于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提交甘肅省酒泉市政府相關文件,證明因國家環保項目改造致使案涉《水電廠粉煤灰儲灰場承包管理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其解除協議系不可抗力并非單方違約。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申3854號
29、合同履行中因國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同解除,無須承擔違約責任——福州休曼電腦有限公司與福建省體育彩票管理中心、福建省體育局合作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本案雙方爭議的是彩票發行合作合同。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家彩票發行監管機關,對彩票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是其法定職責。中國人民銀行福建省分行作出的《關于加強電腦彩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體彩中心必須立即糾正與休曼公司之間違規的合作方式。該通知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上看,都應視作行政監管部門的行政命令,體彩中心作為監管對象有義務遵照執行,其在省體委的主持下作出的解除與休曼公司合作合同的行為應視為因國家政策及政府命令致使合作終止,無須向休曼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文號:(2006)民二終字第160號
30、構成不可抗力的政府行為或者國家公權力行為,應當限于超出合同雙方控制范圍或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克服的情形——北京澤華化學工程有限公司與重慶建峰工業集團有限公司技術轉讓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涉案合同第18條第(24)項約定:“‘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合同雙方控制范圍、無法預見、無法避免或無法克服、使得本合同一方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的事件。這類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為或國家公權力的行為……”對于涉案合同中的“政府行為或國家公權力的行為”的理解,應當與涉案合同第18條第(24)項約定的內容相適應,即應限于超出本合同雙方控制范圍或無法預見或無法避免或無法克服的情形,而不是所有的政府行為或國家公權力的行為均可構成涉案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條件,否則,將導致涉案合同的履行始終處于不確定狀態。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再271號
31、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將政府行為與不可抗力作同等對待——貴陽紅波環保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貴州鋁廠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資產租賃合同》第十二條“不可抗力或政府行為”第3款約定,經營期間,如遇國家規劃、拆遷、政府征收等政府行為以及企業停產、轉產等導致合同無法實現,甲乙雙方應解除合同,互不承擔違約責任;政府征收拆遷支付的費用按以下三類處理:土地、房屋補償費歸甲方所有;地面附著物原建設施賠償費歸甲方所有,新建和改建的設施賠償費歸乙方所有;經營補償費歸乙方所有。從上述約定可以看出,雙方對政府征收行為已有明確預期,并為此作出了相應的利益安排,雙方將不可抗力與政府行為作同等對待,即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申4340號
32、戰爭、動亂等社會現象具有不可預見的偶然性和不可控制的客觀性,應當屬于不可抗力范疇——長江巖土工程總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嶺支行獨立保函糾紛案
裁判要旨:
《承包合同書》第34條明確約定,如果因為不可抗力或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或其他責任,總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免責,并共同采取措施減少損失。長江巖土公司對不可抗力導致各方當事人的風險分擔是明知的。1355號判決已經查明因利比亞國內發生戰爭,中博公司和長江巖土公司撤離涉案工程項目。中博公司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并未違約。在此情況下,長江巖土公司對其不享有涉案保函索賠權是明知且清晰的。長江巖土公司明知案涉工程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的情況下,仍然堅持以中博公司違約為由,要求建行溫嶺支行支付履約保函項下款項,缺乏誠實信用,屬于濫用索賠權。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302號
33、企業改制工作中,安置職工和有關信訪事件是必然要考慮的因素,部分職工就公司改制問題上訪事件不構成不可抗力——營口經濟技術開發區交通局、韓金枝企業出售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觀情況,其范圍包括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及社會異常事件。而社會異常事件主要指一些阻礙合同履行的偶發事件,如戰爭、罷工、騷亂等。在企業改制工作中,安置職工和有關信訪事件是必然要考慮的因素,部分職工和車主就公司改制問題上訪事件并非不能預見、不可克服的情況,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不可抗力之情形。
案例文號:(2015)民申字第354號
34、 當事人對政策變化應當預見,政策的逐步收緊不屬于不可抗力——新疆龍煤能源有限責任公司、鄭北平股權轉讓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在行政法規有明確的規定下,其對政策的走向應當有預見,之后當地政策逐步收緊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不屬于意外風險。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827號
35、法院強制執行行為不屬于不可抗力——南京港龍潭天辰碼頭有限公司、湖南黑金時代煤炭銷售有限公司港口作業糾紛案
裁判要旨:
依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強制執行是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的表現,屬于法院的職權范圍,二審判決認定濱江區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屬于不可抗力系適用法律錯誤。
案例文號:(2018)最高法民再65號
36、臺風(風暴)是否屬于不可抗力的具體認定——中機通用進出口公司訴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港口作業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風暴來臨前,雖然國家海洋預報臺發出預報,但在目前的科學技術條件下,從發出預報至貨物受損時,港口經營人已經無能力保障應當由自己保管的全部貨物的安全。因此貨物損失,仍然屬于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造成。
案例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0年第5期
37、庫房出租方沒有安裝避雷針,因雷擊火災致庫存商品受損的,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責——呼和浩特市四星經貿有限公司與呼和浩特市農牧業生產資料公司損害賠償糾紛案
裁判要旨:
不可抗力是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確立的免責事由。在來自自然界的損害中,通常被列舉為不可抗力的是地震、洪水、海嘯、火山爆發等。而對于同樣為自然現象的雷擊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問題的實質是,安裝了避雷針是否能夠克服與避免損害結果的發生。庫房出租方有義務安裝避雷針而沒有安裝,從而使出租的庫房從根本上喪失了避免雷擊引發火災的可能性,不能依照有關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免除其民事責任。
案例文號:(2008)民抗字第14號
38、上游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下游合同違約的責任認定——羅馬假期公司訴中商公司合同案
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旅行團由于臺風所致航班被取消而未能成行,此時距合同約定的到達日期僅為兩天。根據旅游行業的交易慣例或通常情形,當羅馬假期公司已為提供本次地接服務而就住宿、車旅交通等事宜做出安排,并為此支付相應費用時,該費用應由中商公司承擔。故判決中商公司支付羅馬假期公司費用743293元。
當今社會經濟交往復雜,常有多份合同存在先后履行順序的連鎖交易情況,上游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履行障礙,影響下游合同的履行,下游合同的違約方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規則主張免責,應取決于不可抗力與下游合同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對于因果關系的認定,應從上游合同不能履行的程度、上下游合同之間的關聯程度、變更履行能否實現及上游合同履行的可替代性和緊迫性等方面綜合分析。
39、物業公司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未盡防范及風險提醒義務,在業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財產損害時,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廈門佰仕達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杜小銘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物業公司對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負有一定的防范義務及風險提醒義務,對于可能造成業主財產損害的安全隱患及風險,應當及時消除或提醒,否則,在業主因不可抗力而遭受財產損害時,物業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應當結合物業管理瑕疵的程度及權利義務相對等的原則,物業賠償標準不宜過高。
案例文號:(2014)思民初字第9976號(2015)廈民終字第22號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2015年第4輯(總第94輯)
40、遲延付款后以疫情為由要求減免違約責任不予支持——甲公司與乙公司關于廣告發布的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新冠肺炎疫情等不可抗力發生之前,當事人一方已存在遲延付款等違約行為的,不得以在該違約行為之后發生的新冠肺炎疫情作為不可抗力免責事由,要求免除其違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疫情發生之前,乙公司已存在遲延付款行為構成違約,故在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對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前支付合同項下的款項本金予以支持。關于乙公司主張違約利息損失過高請求予以調整,因乙公司未明確具體標準,法院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雙方過錯等,認定雙方約定按LPR1.5倍計算違約損失不存在過高情形,但因疫情對各方均造成不同程度影響,各方均應本著互幫互助的態度通過讓渡部分利益對對方予以一定程度的包容,結合乙公司積極與甲公司進行溝通并于2020年4月24日支付部分款項的行為,法院酌定調整部分利息,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廣告費及部分逾期付款利息和律師費。
典型意義: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因不可抗力非為當事人訂約時所能預見,讓當事人承擔與其行為無關而又無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僅對責任承擔者不公平,而且不能起到教育和約束人們行為的積極后果。故當事人援引不可抗力條款要求免除責任時,應考量不可抗力與履行合同受阻之間的因果關系,若履行合同受阻的原因中摻雜債務人自身的原因,則不能援引不可抗力條款免除義務及責任。本案系廣告合同糾紛,受疫情中勸返等政策的影響,乙公司作為招商主體遭受一定損失,法院也酌定調整了相應的逾期付款利息,但在疫情發生之前,乙公司已存在遲延付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故在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
41 、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履行的損失應公平分擔責任——甲公司與乙公司關于品牌服裝聯營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新冠疫情屬于突發性事件,作為百貨零售業的商事主體對于疫情防控措施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無法完成約定業績的責任不能歸于一方,應當由協議雙方合理公平分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疫情防控行政措施的采取,對于一般當事人而言不可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具備不可抗力的特征,該原因導致合同履行中產生的損失不應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本案中,案涉協議的履行在新冠疫情暴發后客觀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響,該風險不能歸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應當由協議雙方合理公平分攤,各自承擔50%責任。因此,判決乙公司向甲公司分別支付兩個品牌的反保底款15萬元和14萬元及相應利息。
典型意義:
對于零售百貨行業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嚴重的企業,在合作聯營中因業績保底約定等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充分考慮疫情對業績影響的實際情況,引導雙方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按照約定的業績標準或業績補償數額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應當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損失。本案將不能歸責于雙方原因導致約定保底業績無法完成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各半承擔,符合公平原則。
42、重慶眾感維視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冰薊(上海)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撤銷仲裁裁決案——“新冠疫情”作為不可抗力的起止時間點的司法認定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將新冠疫情認定為不可抗力,需要確定不可抗力起止時間的,應綜合考慮國家總體防控形勢政策、地方政府相關防控等級動態和措施要求、當地企業單位復工復產安排、管轄法院恢復訴訟服務時間安排等各種因素,根據具體案件中對當事人履行合同或行使權利造成的實際影響進行認定。不可抗力障礙消除后,申請人未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而直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可視為其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申請順延期限。
43、某科技有限公司與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受疫情影響不可抗力的判斷,要結合對合同義務履行的影響程度
裁判要旨: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認可案涉合同于2020年8月1日解除,某科技公司作為承租人,應當交納物業管理費,并支付和清償因使用該房屋的任何設施而產生的公用事業費,包括但不限于水電費等。對于雙方提出的對方違約行為,經法院評析,某投資公司依約交付涉案房屋后,其已經完成房屋租賃合同項下作為出租人應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某科技公司存在逾期交付物業管理費、水電費之嚴重違約情形,同時其向某投資公司發出的《退租磋商函》中所表述的解除理由,既不符合法定解除事由,也不符合約定解除事由,故其在無解除權的情況下拒絕履行合同構成違約。
在某科技公司存在違約的情況下,其應支付裝修期免繳的租金;此外履約保證金也屬于違約金的性質,故綜合考量某投資公司的實際損失,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判決租賃合同于2020年8月1日解除;某科技有限公司給付某投資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裝修期內免繳的租金。
受疫情及防控措施等影響,導致承租人無法正常營業的客觀情況,是否構成房屋租賃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應當根據其對合同義務履行的影響程度判斷。對于出租人而言,在疫情及防控措施不影響房屋交付和約定用途情況下,一般不宜認定出租人因不可抗力未履行租賃房屋的交付義務。對于承租人而言,生產經營受到影響,不直接構成抗拒交付租金等義務的事由,一般也不宜認定為不可抗力。但是,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響,租賃房屋已不符合約定用途、租金交付義務受直接影響導致客觀不能履行等情形,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
44、中交第二公路勘察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與中建三局第三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本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然約定了案涉工程為固定價合同,但在合同專用條款中,又約定了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因此,在雙方就可調整部分工程造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根據中建三公司的申請,委托湖北中誠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誠公司),進行司法鑒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文號:(2013)民申字第996號
45、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約定不可抗力導致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的,參照約定執行——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萬都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案涉合同通用條款第39條和專用條款第39條的約定,因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就本案而言,2014年8月3日,云南省昭通市魯甸縣發生6.5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發出停工通知。2014年8月8日,行政主管部門口頭通知四川一建可以恢復施工;2014年8月15日,行政主管部門電話通知四川一建可以恢復施工;2014年8月22日,行政主管部門召開會議要求四川一建盡快恢復施工。之后,四川一建于2014年9月2日恢復施工。前述事實表明第一次停工原因系不可抗力,依照前述約定承包人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雖然案涉合同無效,但畢竟為當事人所實際履行,在處理糾紛時應予充分考量,故四川一建主張8.03地震及因城市管理需要造成的停工損失227.80萬元,與雙方約定相悖,故一審以此為依據進行認定,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9)最高法民終1134號
46、干旱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中,八達園林公司、成章公司作為具有專業綠化工程建設資質及技術的企業,對于苗木栽植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干旱天氣及其對苗木栽種的影響,應當具備相應預見能力和應對能力。同時,據案涉《施工現場簽證單》《結算審核報告》及《報告》,在干旱天氣出現后,昆明理工大學積極協助尋求水源并提出利用撈魚河底挖坑滲水、增加取水泵、抽水機等自救方案,承擔了相關施工費用,對于苗木的死亡所致損失,不存在過錯。此外,案涉《報告》系八達園林公司、成章公司自行制作,案涉苗木死亡的原因亦系八達園林公司單方陳述,無證據證明干旱系案涉苗木死亡的唯一原因。吳衛忠主張干旱為不可抗力,昆明理工大學應當承擔苗木死亡損失755萬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案例文號:(2020)最高法民申6115號
47、孟某訴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履行旅游合同的過程中爆發流行性疾病,但疫情范圍很小時,不構成對普通民眾的日常生活的危害,不構成不可抗力,合同一方當事人不能以出現傳染病疫情作為免責解除合同的依據。
在某旅行社履行了自己義務后,孟某以出現“非典”疫情為由,要求與某旅行社解除合同并全部退款,其免責解除合同請求權的行使,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的規定。
當時我國雖然出現了“非典”病例,但疫情范圍很小,不構成對普通公眾的日常生活形成危害,即不能以當時“非典”疫情的出現作為免責解除合同的依據。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不可抗力因素亦不是當事人不承擔解除合同責任的必然條件,故孟某以此為由,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對方承擔全部責任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孟某在距旅游出發日期50小時以傳真形式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因未辦理退團手續,應視為合同繼續有效。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時,有權要求對方當事人采取合理措施,盡可能減少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損失,但無權在未與對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即單方面強行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的全部損失。
本案中,孟某提出解除合同和要求退款是可以理解的,但某旅行社亦有權提出異議。在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時,仍應繼續履行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違反合同約定的一方,應承擔合同違約的責任。
孟某在雙方未對是否解除合同達成一致意見時,拒絕對方減少損失的建議,堅持要求對方承擔解除合同全部損失,并放棄履行合同,致使損害結果發生,故應承擔全部責任。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5年第2期
48、新鄉市某公司與河南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除受疫情影響外,發包人與承包人均對于工程逾期交付的后果存在一定過錯,且發包人無法證明其過錯程度小于承包人的,發包人主張承包人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請,不予支持。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工程逾期交付除“非典”不可抗力的影響外,雙方均有責任。新鄉市某公司一方存在未及時辦理施工許可證、未及時供應材料、多次變更設計等原因,河南某建筑公司一方有管理不善、組織不力等因素。
二審判決認定雙方提交的證據均不能證明自己的責任小于對方,未支持新鄉市某公司關于違約金的主張,并無不當。
案例文號:(2011)民申字第199號
49、某酒店公司與大連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對于不可預見、不可避免和克服的疫情,在確認它是否可構成不可抗力并豁免當事人的責任時,應充分關注到合同是否根本不能履行以及合同不能履行與疫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受疫情及相應防控舉措的影響,承租人部分經營業務無法開展,但尚不足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落空的,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承租人確因疫情在履行合同中遭受重大損失,法院可基于公平原則,酌情確定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關于某酒店公司與大連某公司之間合同的解除是否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問題。
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酒店協議書》第一、四條的規定,大連某公司承租的系某假日大酒店全部,租賃期間作為增項增加的蛇餐館經營項目。
協議簽訂后,大連某公司注冊成立了某蛇城酒店,并辦理了《經營野生動物許可證》。
某假日大酒店的經營范圍包括餐飲、客房等,大連某公司承租后,實際經營項目亦包括以上兩部分。
大連市林業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發的緊急通知,僅是停止野生動物的經營活動,受到影響的只是大連某公司的餐飲部分,客房經營仍可正常進行。
此外,經調閱某蛇城酒店的工商檔案,其經營范圍為“中餐加工零售;煙、酒、飲料零售”,并非專門從事野生動物的餐飲經營,野生動物經營活動的停止,只是對其餐飲經營造成部分影響而不是全部,某蛇城酒店還可以正常經營與野生動物無關的其它中餐。
由此可見,因“非典”疫情和政府有關部門因此而下發的停止野生動物經營的通知,只是對大連某公司的部分經營活動造成影響,尚不足以導致其與某酒店公司之間的租賃合同“直接”或“根本”不能履行,本案的案情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所指出的“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的情形,故本案不能據此認定為雙方合同的解除系不可抗力的原因所致。
大連某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支付租金,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雖然該協議第三條還規定,“乙方(大連某公司)若提前終止承租,需承擔金額為50萬元人民幣的經濟責任賠付甲方(某酒店公司),”但大連某公司在本案中的違約行為,畢竟與“非典”疫情的發生所導致的部分經營活動不能完全正常進行有一定的關系,且其自身也遭受了較大的經濟損失,故違約金的數額應適當減少給付,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酌定為150,000元為宜。
案例文號:(2013)遼審二民抗字第14號
50、高某訴淮安某開發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由于“非典”導致建設工地被隔離、施工工人不能進場施工等情形的,可免除建設單位因此而造成延誤工期的責任。但建設單位僅以“非典”在全國流行而主張系不可抗力應當延期交工,但未能舉證證明疫情對具體工程施工存在何種影響的,不予采納。
“非典”是否屬于導致工程延期的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論。盡管“非典”這種流行疾病本身像地震等災害一樣是不可預知的,但從傳染病學角度來說,“非典”是可以通過控制來避免的,但如果由于“非典”導致建設工地被隔離,施工工人不能進場施工,則可以免除建設單位因此而造成延誤工期的責任。
本案中,淮安某開發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因“非典”流行導致上述情形發生,故對淮安某開發公司主張“非典”系導致其延誤工期的不可抗力,應免除其民事責任的主張,不予采信。
案例文號:(2005)淮民一終字第40號
51、停工限產是否屬不可抗力?對開發商逾期交房違約責任有什么影響?
【法律問題】:
政府發布停工命令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否免除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需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政府發布停工命令是否可預見、停工命令對工期是否有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通知購房者等事實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
商品房預售合同履行過程中,政府可能為應對大氣污染發布停工命令,對工程進度確有一定影響,故實踐中有些案件在認定房地產開發企業逾期交房期限時,對因政府發布停工停產命令導致的停工時間予以扣除。政府發布的停工命令作為不可抗力事件應符合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如果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約定政府應對大氣污染發布停工命令導致的停工系不可抗力,免除相應違約責任,應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在無約定情況下,應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認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狀況。”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第二款關于“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的規定,政府發布停工限產令的時間應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后至合同約定的交房期限之前,如果在預售合同簽訂之前政府已經發布對施工方式和時間進行限制的通知,該事件并非不可預見,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調整交房日期來避免延期交房。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約定交付日未交房,此后政府發布大氣污染停工命令,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第二款關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的規定,也不能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約責任。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對影響工期的各種因素(包括氣候等)應有預判。如果政府已經發布大氣污染常態化治理方案,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確定交房期限時,應考慮到政府因大氣污染發布停工命令的可能性,從而確定合理的交房期限。當然也可能存在大氣污染的天數超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可預見范圍的情況,人民法院需要審查政府因大氣污染發布停工命令影響的停工天數是否超出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簽訂合同時的預見范圍。如果未超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見范圍,則房地產開發企業主張免責的,不應予以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關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的規定,主張發生不可抗力的合同當事人應及時通知對方,并對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提交證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合理期限內將停工命令導致工程停工的事實通知購房者并提供政府印發的停工文件、天氣情況記錄、工地監理日志等予以證明。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及時通知購房者或者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就購房者未獲知而遭受的額外損失,房地產開發企業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責。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關于“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免責的范圍和程度,需根據不可抗力對合同履行的具體影響確定,如果政府發布停工命令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對因此導致的遲延交房,房地產開發企業免于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上可知,房地產開發企業能否免除逾期交房違約責任需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對政府發布停工命令是否可預見、停工命令對工期是否有影響、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通知購房者等事實確定。
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第91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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