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逮捕嫌疑人時,警察從嫌疑人身上搜到一部手機,他們能否未經法院許可直接查看手機內容?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卻牽涉到公民隱私與執法權力的微妙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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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5日,美國最高法院以9:0的壓倒性判決對此作出明確回答:不可以。這一裁決成為數字時代隱私保護的重要里程碑。
一起案件的來龍去脈
2009年8月22日,加州居民大衛·萊利因車牌過期被警察攔下。檢查中發現他屬無證駕駛,按規警察可扣押其車輛。在清點車內物品時,警察竟在引擎蓋下發現兩支隱藏的手槍。
這一發現讓局勢升級——警察立即逮捕了萊利。搜身時,他們從萊利褲兜里找到一部手機。警察現場查看了手機通訊記錄和短信,發現了與當地黑幫相關的信息。
兩小時后,在黑幫犯罪專家進一步檢查手機內容后,警方找到了更多證據,包括萊利參與黑幫活動的照片。憑借這些線索,警方成功破獲了兩周前的一起槍擊案。
最終,萊利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但他堅持上訴,理由是警察無證查看手機內容違反憲法,這些證據應被排除。
為什么通常允許“無證搜查”?
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通常要求警察在搜查前必須從法院取得搜查證。但存在例外情況——“附隨于逮捕的搜查”。
即在合法逮捕過程中,警察可無證搜查嫌疑人身體及周邊環境。這一例外有兩個目的:保護警察安全和防止證據滅失。
傳統上,這種搜查包括查看嫌疑人的錢包、手袋等隨身物品。但隨著手機普及,問題變得復雜:手機是否等同于錢包?
最高法院的三大理由
第一,手機不會威脅警察安全。一旦手機被扣押,就像被沒收的武器一樣,不再構成直接威脅。
第二,證據保全無需查看內容。物理上控制手機已能防止嫌疑人刪除數據。對于“遠程擦除”等復雜情況,警察可通過關機、斷網等簡單方式解決。
第三,手機包含海量隱私信息——這是最關鍵的理由。
現代手機不僅是通訊工具,更是個人生活的“黑匣子”。其中存儲的短信、郵件、照片、視頻、瀏覽歷史等,足以完整還原一個人數年來的生活軌跡。
大法官們敏銳地指出,手機中的隱私信息可能比一個人家中的更多、更全面。
允許警察無證搜查手機,無異于允許他們在搜到鑰匙后直接闖入嫌疑人家中搜查。
這一判決的時代意義
在智能手機已成為生活必需品的今天,這一判決確立了數字時代隱私保護的新標準。它明確區分了傳統物品與電子設備,認識到數據隱私的特殊性。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判決是全體大法官一致通過的,體現了在數字時代公民權利保護上的共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這一判決不僅對美國有約束力,對全球各國在數字時代的執法與隱私平衡都有重要借鑒意義。在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如何既保障執法效率,又保護個人隱私,仍需不斷探索和思考。
科技進步不應以犧牲公民權利為代價,這或許是這一判決帶給我們的最大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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