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31日23時13分,G4012溧寧高速的監控設備捕捉到一幕危險場景:一輛新能源汽車突兀地靜止在行車道中央,駕駛座上的33歲男子姜某雙眼緊閉,對交警的多次呼喊毫無回應。民警隨即采取破窗救援措施,現場酒精檢測結果顯示,姜某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05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屬于嚴重醉酒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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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調查還原了事件全貌:姜某當晚在飯局中豪飲3斤白酒,隨后不顧醉酒狀態,啟動車輛的L2級輔助駕駛功能駛入高速。在系統輔助下行駛約20公里后,因酒精作用陷入深度昏睡,雙手脫離方向盤,車輛觸發安全保護機制自動剎停,才未造成更嚴重的交通事故。面對交警詢問,姜某卻振振有詞地辯解:“我設的是自動駕駛,不算酒駕。”最終,法院對姜某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這一判決也明確回應了智能駕駛時代酒駕認定的核心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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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市北區法律文化研究會會長張振海表示,一是智駕不構成酒駕“免罪牌”,駕駛主體認定有明確標準。姜某“自動駕駛不算酒駕”的辯解,本質上是對L2級輔助駕駛功能的認知誤區。根據公安部的界定,目前市面99%的輔助駕駛(L2級)均屬于“人機共駕”模式,系統僅起輔助作用,需駕駛員全程保持注意力并隨時準備接管。從法律層面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駕駛行為的核心判定標準為“飲酒后+啟動車輛+車輛發生位移”,只要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即構成酒后駕駛,與是否使用輔助駕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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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深圳車主陳先生輔助駕駛事故案中,法院就已明確“駕駛人未履行安全駕駛義務需負全責”,這一邏輯同樣適用于酒駕場景。姜某啟動車輛并借助輔助系統行駛20公里,完全符合駕駛行為的構成要件,其醉酒狀態下的操作已具備危險駕駛罪的基本特征,智駕功能無法改變其駕駛人的主體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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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205mg/100ml+高速行駛,多重從重情節決定量刑結果。法院對姜某判處拘役,是基于其行為的多重從重處罰情節綜合判定的結果。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聯合出臺的司法解釋,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在高速公路上駕駛,均屬于危險駕駛罪的從重處罰情形。姜某205mg/100ml的酒精含量已遠超從重標準,且在高速這一高風險路段行駛,雙重情節疊加,量刑必然從嚴。
司法實踐中,單純醉駕且無其他情節的案件,拘役期限通常在1至3個月,但存在酒精含量超200mg/100ml等從重情形時,一般會判處3至6個月拘役,且不得適用緩刑。姜某的案例再次明確,輔助駕駛不僅不能減輕處罰,其借助系統實現長距離醉駕的行為,反而凸顯了主觀危險性,更應從嚴懲處。
三是智能駕駛時代,駕駛人責任邊界不容模糊。此案的判決具有鮮明的司法導向意義,厘清了智能駕駛時代酒駕認定的核心原則。一方面,它重申了駕駛人的法定責任主體地位——即便啟用輔助系統,駕駛人仍需對駕駛行為的安全性負責,醉酒狀態下將駕駛責任“轉嫁”給系統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效力。
另一方面,此案也呼應了當前輔助駕駛事故激增的現實背景。2025年上半年全國輔助駕駛事故同比激增78%,其中不少與駕駛人過度依賴系統有關。法院的判決警示所有車主:L2級輔助駕駛是“工具不是替身”,用戶手冊中“需隨時準備接管”的提示絕非形式條款,而是法律層面的義務要求。
此外,姜某的案例還需關注后續衍生后果:其駕駛證將被吊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拘役記錄會納入個人檔案,導致無法從事公務員、律師等職業;若后續涉及賠償,保險公司對商業險部分可不予賠付。這些后果也再次印證,智能駕駛無法消解酒駕的法律責任,反而會因技術特性放大違法成本。
在輔助駕駛滲透率已突破66.3%的2025年,此案的判決為所有新能源車主劃定了紅線:無論技術如何迭代,“喝酒不開車”的安全底線始終不能突破,任何試圖以“智能駕駛”規避法律責任的行為,終將受到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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