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貴陽市觀山湖區稅務局在貴州日報刊登了一則《辭退公告》,曹某因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被辭退。
公告寫道,曹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公務員辭退規定》,因你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經研究決定,對你作出辭退處理。因無法聯系到你本人,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辭退公務員通知書,請你見到公告后,立即與單位聯系,配合辦理相關辭退手續及辭退費事宜。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逾期未到本單位領取辭退公務員通知書的,即視為送達。如對辭退決定不服,可以自通知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申請復核或者提起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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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貴州日報電子報
記者查詢到,這一辭退決定有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有五種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其中包括: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
來源:貴州日報
一審:譚好
二審:陳佳婧
三審:楊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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