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很多人并不知道,獄內罪犯參加生產勞動是能獲得一定額度的勞動報酬的。根據《監獄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并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對此,可能有人不理解:認為罪犯勞改既然具有強制性,是他們的法定義務,那他們怎么還能拿“工資”呢?這樣的話,那他們跟社會上的打工人還有啥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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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勞改制度的設計初衷是,摒棄罪犯好逸惡勞的生活習性和學習生存技能,并為重新回歸社會做準備。
換句話說,強制罪犯勞動不是為了無償占有他們的勞動力,更不是為了剝削他們的剩余價值。所以說,給予罪犯一定額度的勞動報酬與罪犯勞改制度計設的初衷并不矛盾。
相反,罪犯勞改取酬的做法,不僅可以改善一下罪犯們普遍不高的生活質量,還能提高他們勞動的積極性,以及激發他們對社會的感恩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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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們獲得的這份勞動收入,之所以叫“勞動報酬”,而不叫“工資”。其實,這在稱謂上,就已表明了這種收入的性質。
勞動報酬,是刑事執行法律關系的產物,核心是懲罰、改造、矯正。
而工資,是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物,核心是平等、等價、有償。
罪犯勞動報酬的額度,國家并沒有統一標準,目前是由監獄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所以不同監獄有不同標準,但監獄的這項固定支出卻是要編入監獄年度預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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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的財務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財政拔款;另一部分是監獄生產所得利潤。
當然,監獄對其企業產生的利潤,也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樣,把錢裝進自己兜里,想怎么花就怎么花。
當前,監獄財務執行的是收支兩條線,監獄企業所得利潤,必須全額上繳國庫財政專戶,這構成了“收入”這條線。
而監獄運行所需的各項費用,則需要通過編制預算,經過審批后,再由財政從專戶中統一撥付,這構成了“支出”這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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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組織罪犯生產所得利潤,其權屬并不歸監獄所有,而是國家所有。
監獄的利潤,之所以由國庫財政專戶代管,其目的就是防止這部分資金,被人挪用、浪費,甚至貪污。
但在實踐中,財政專戶對監獄資金的分配、使用情況的監管,也只是程序性、象征性的監管,其實際監管效果也并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樣理想。
這也是一些監獄不顧犯人的實際產能上限,一味地提高犯人生產任務量的根本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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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犯人的任務量越大,監區的產值就越高,監獄的財務也就越充盈,而監獄財務越充盈,獄警們的辦公條件及福利待遇也就越高。
監獄的盈利,盡管裝在國庫財政專戶兜里,但編制年度預算的權,卻攥在監獄手里的。
關鍵是,只要它的預算只要在表面上看不出問題,那么在財政那里一般都會得到批準,這叫程序性審查,而非實質性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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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種監管模式是存在諸多問題的,因為預算既可虛列項目,項目支出也可用少報多,甚至挪作它用。
總之,若有人惦記這部分錢,辦法總比困難多。
針對上述問題,我覺得,審計或財政機關,應當成立一支專門針對監獄財務分配、使用情況的審計隊伍,讓監獄財務監管從程序性審查轉變為實質性審查,以確保監獄的每一份支出都合理的用在監獄生產和改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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