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平一洗煤公司被處罰!
晉城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高平市飛躍洗煤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晉市高環罰〔2025〕29號
當事人名稱:高平市飛躍洗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澤浩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40581736316390Y
地址:高平市北城辦馬家莊村
我局于2025年8月7日對你單位進行了調查,發現你單位實施了以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你單位廠區西南側堆場上晾曬有大量煤泥,地面積塵嚴重。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證據一:執法人員2025年8月7日制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證據二:執法人員2025年8月7日拍攝現場照片,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證據三:執法人員2025年8月11日制作的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現場檢查情況及當事人違法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2025年8月11日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身份;
證據五:當事人2025年8月11日提供的工資表、利潤表,證明當事人企業規模大小。
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工業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減少內部物料的堆存、傳輸、裝卸等環節產生的粉塵和氣態污染物的排放”的規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晉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晉市高環罰告〔2025〕29號)?告知你單位陳述申辯權。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五)鋼鐵、建材、有色金屬、石油、化工、制藥、礦產開采等企業,未采取集中收集處理、密閉、圍擋、遮蓋、清掃、灑水等措施,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的規定,參照山西省生態環境廳制定的《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Q-17,違反控制、減少粉塵和氣態污染物排放制度的罰款幅度裁定,我局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伍萬陸仟元。
你單位接到本處罰決定后,應及時到我局406室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繳款通知),獲取繳款碼和繳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晉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陽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晉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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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高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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