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翁牛特旗的倪先生向媒體投訴稱,其父親2023年1月在當地玉龍駕校報名學車,繳費2900元,但報名后從未參加培訓。2024年7月,其父親因身體惡化被認定為殘疾人,不具備考取駕照的身體條件,后向駕校提出退費,但遭拒絕。
此前,翁牛特旗交通運輸局書面回復倪先生稱,玉龍駕校拒絕全額退還報名費。該局將針對駕校未簽合同、違規收費問題進行調查。
記者多次撥打電話、發短信給玉龍駕校相關負責人,未獲回應。
10月23日上午,倪先生告訴記者,玉龍駕校相關負責人已表示,下午會退還駕校收的1800元。倪先生表示,中間人賺的200元,已經退給他。中間人稱給教練的900元,她會幫忙去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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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先生父親的殘疾人證
倪先生父親是一名農民,2023年1月,其父在玉龍駕校報名C1駕駛證考試培訓,繳費2900元。
倪先生稱,錢轉給了當地某駕校招生人員劉女士,后者再轉給玉龍駕校相關負責人。不過,父親和駕校未簽訂合同。當時父親身體正常、考前體檢也合格。報名后,父親一直未去駕校學習。至2023年12月,父親身體出現問題,次年5月聽力嚴重惡化。2024年7月,其父親被認定聽力殘疾三級,辦理了殘疾證。父親也因此無法參加駕考,其聽力狀況已經嚴重到“兩耳都聽不清楚了”“跟其說話都特別費勁”。
而申請C1駕駛證對聽力有明確要求: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C1、C2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2025年9月,倪先生提出退費,由中間人劉女士和玉龍駕校溝通。
10月21日,倪先生告訴記者,經溝通,玉龍駕校拒絕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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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學員3600元的報名費轉賬截圖。中間人稱,倪先生父親2900元的報名費,其中1800元轉給了玉龍駕校。
10月14日,翁牛特旗交通運輸局發給倪先生父親的《告知書》稱,玉龍駕校未在倪先生父親報名時簽訂合同,近兩年倪先生父親未參加考試,現已被認定為殘疾人,將無法繼續參加駕校考試,“經多次協商,駕校拒絕全額退還報名費”。
針對倪先生父親要求退還全部報名費2900元,以及對玉龍駕校未簽合同、違規收費等問題進行調查,《告知書》表示,該局決定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調查核實處理后書面答復。
當日,倪先生致電翁牛特旗交通運輸局,工作人員表示,對退費問題,該局只能進行調解,若調解失敗,歸為財產糾紛處理。
錄音顯示,10月21日,內蒙古交通運輸廳工作人員回復倪先生稱,正積極督促市、旗兩級交通部門處理。此外,也在調查玉龍駕校備案資質,特別是是否具備殘疾人相關駕駛證培訓資質。
記者多次致電并發送短信給玉龍駕校相關負責人,未獲回應。至23日上午,倪先生反饋,駕校已同意退款。
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趙琮律師指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明確,未按規定與學員簽訂培訓合同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此,其認為,應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趙琮律師表示,若學員已經不具有駕駛機動車的基本身體條件,可以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解除合同,由駕校返還費用,“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趙琮律師表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有監督駕校依法開展培訓活動、查處違法行為的職責。退費糾紛系民事范疇,主管部門不宜通過行政行為直接插手解決,但可協助進行調解。
來源:澎湃新聞
文編:劉建瑩、李峰
審核:劉建瑩
發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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