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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南部縣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十八屆縣人民政府86次政府常務會、十四屆191次縣委常委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南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南部縣房地產管理局
2025年10月9日
南部縣房票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我縣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方式,滿足被征收人多元化安置需求,切實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四川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南充市房地產管理局 南充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關于印發〈關于推進南充市房票制安置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縣房票安置工作在縣委、縣政府領導下開展,依法依規平穩有序推進。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房屋征收部門,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票安置工作,各相關單位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障房票安置工作順利推進。
第三條 房票安置是指按照我縣現行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政策,將相應的安置補償權益和相關獎補貨幣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發給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選擇購買我縣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房源庫商品房(包括商業房、住宅房、車庫或停車位)的征收安置方式。《房票價款確認書》(以下簡稱房票)是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出具的自行購買房源庫商品房的資金結算憑證,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開具、發放與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南部縣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房屋征收項目(包括已征收未安置項目)。已啟動安置房建設的被征收人和已提前安置并拈號鎖定安置房源的被征收人不納入房票安置范圍。已征收未安置的被征收人采取自愿原則,分批次逐步進行。
第五條 建立由縣委、縣政府分管聯系領導牽頭,縣級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聯席會議制度。通過聯席會議科學制定房票安置具體實施方案,結合我縣實際,統籌協調各方資源,推動房票安置工作有效落實。
第六條 部門職責
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房票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房票安置協議》審核、開具房票、房票使用和監管。
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房源庫的建立,房產企業的房票資金使用監管。
縣財政局負責房票資金籌集、撥付及監管。
鄉鎮(街道)負責房票政策宣傳、協議簽訂、房票申請審核等工作。
縣審計局負責對房票安置工作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章房源庫
第七條 房源庫應當通過公開征集審核的方式,廣泛吸納符合條件的房源。進入房源庫的房源為主體竣工且符合驗收交付和辦證條件的未售房屋。房源庫的確認工作由房管部門負責,房產企業應當向房管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材料,房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審核確定進入房源庫的企業和樓盤并公示。
第八條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與進入房源庫的房產企業簽訂房票安置合作協議,協議應當明確合作宗旨及目的、基本信息、房票結算、爭議解決、違約責任等。
第三章金額核定
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法定程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機構應當依據被征收人擬安置還房(原協議還房)所在區域、地段、土地性質進行價格評估,出具專業、客觀、準確的評估報告,作為貨幣量化結算依據。
第十條 房票金額由貨幣量化資金、房票獎補資金、房屋重置補償資金三部分組成:
(一)貨幣量化資金:鄉鎮(街道)根據被征收人擬產權調換房屋性質、面積以及項目評估價格核定貨幣量化資金。屬已征收且部分安置的,應當扣減已產權調換房屋面積。
(二)房票獎補資金:給予被征收人應當產權調換住房部分300元/㎡的房票獎補資金。屬已征收且部分安置的被征收人,應當扣減已產權調換房屋面積。營業房部分不予獎補。
(三)房屋重置補償資金:扣減產權調換后剩余的有效建筑面積按房屋不同結構類型相對應的重置價格核定貨幣量化資金。
該三部分資金計入房票總額。
第四章安置程序
第十一條 自愿選擇房票安置的已征收未安置的被征收人應向屬地鄉鎮(街道)提交《房票安置申請書》,申請通過后納入當前批次房票安置。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按照現行房屋征收安置補償政策與被征收人簽訂《房票安置協議》。屬已征收未安置的被征收人,鄉鎮(街道)與自愿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根據原協議簽訂《房票安置變更協議》,原協議作為附件留存備查。
第十三條 房票安置協議簽訂后,需提交縣房屋征收部門審核,房屋征收部門依據協議審核情況向被征收人開具房票,也可根據被征收人實際購房需求分多張開出。
第十四條 被征收人持房票購房后,應當積極配合房產企業,按照商品房買賣流程辦理不動產權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房票安置政策實施期間,不申請房票安置、要求執行原協議安置方式的被征收人,產權調換可在中心城區城鎮開發邊界內現有安置房源中統籌調劑。
第五章資金結算
第十六條 房票安置所需資金由縣財政統籌安排,按現金補償和房票結算兩種類型資金分期、分比例撥付。
第十七條 房產企業所持房票的結算工作由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結算起始時間以實際成交的網簽時間為準,期限為24個月。網簽成交后1個月支付房票結算總額的10%并收回房票,做登記處理;期滿12個月支付房票結算總額的20%;期滿18個月支付房票結算總額的30%;期滿24個月并在房產企業預告登記的前提下支付房票結算總額的40%。
第十八條 被征收人的臨時過渡費、搬家費、附屬設施補償費不計入房票,采取現金結算,由屬地鄉鎮(街道)按程序申請撥付。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選購商品房后,持房票與房產企業據實結算。被征收人選購商品房實際成交金額至少達到房票總金額的90%,未達到90%的按90%計算,結余資金結算不得超過房票總金額的10%。實際成交金額超出房票總金額的,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被征收人持《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發票、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在縣房屋征收部門進行結余資金核算,縣房屋征收部門按其網簽時間于12個月內撥付。
第六章使用規則
第二十條 房票實行實名制管理,只能用于購買房源庫內商品房,不得用于其他非購房用途。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購買房源庫商品房所產生的稅費、維修資金、物業、辦證等費用按相關規定自行繳納。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人根據自身實際需求,自行選購房源庫內的商品房,自主與房產企業按照市場行情協商確定房價。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三條 簽訂房票安置協議的,給予被征收人6個月的臨時過渡費。新征收項目過渡費標準按項目具體實施方案執行;改簽為房票安置的,過渡費標準按原拆遷安置協議執行。過渡期自房票領取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凡與征收實施單位簽定協議并領取了房票的被征收人,視為已經享受政府的基本住房需求安置保障措施,不再享有申請使用國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房票安置資金應全部進入房源庫項目開設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嚴格按照規定優先用于本開發項目各項稅費的繳納和項目建設,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抽逃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 縣紀委監委、公安、財政、審計、稅務、住建等部門應加強對房票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任何部門(單位)、個人和企業在房票安置實施過程中,不得有偽造票據、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違者將嚴肅追究相應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南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部縣房地產管理局印發,解釋權歸南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南部縣房地產管理局所有。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5年10月9日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來源:南部縣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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