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互聯網物流的普及,跨地域代購香煙并轉賣牟利的現象頻發,引發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分難題。2022年甲省翟某向乙省持證零售商李某80次郵寄香煙,收款7.4萬元,被查獲待發香煙388條(價值9.7萬元)。本案的辦理,為厘清“無證代購”與“有證零售”之間的行為邊界、非法經營罪的適用條件以及行刑銜接提供了鮮活樣本。本文結合該案,就異地代購香煙轉賣行為的構成要件、規范依據、政策邊界進行系統梳理,以期為類案處理提供參考。
樣本為畢冬云、趙路露、詹瀟:《異地代購香煙供人轉賣行為的性質辨析》,《人民檢察》2025年第12期
關鍵詞:
非法經營罪;煙草專賣;異地代購;行刑銜接;寬嚴相濟
一、問題的提出
《煙草專賣法》實行“專賣許可證+準運證”雙軌管理,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相應許可,不得從事生產、批發、零售、運輸等環節。實踐中,部分行為人利用地域價差,以“代購”名義從低價區批量購煙后寄往高價區,交由持證零售商分銷。該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抑或僅屬“未在當地批發企業進貨”之行政違規,司法認定長期存在“同案不同判”現象。翟某案的爭議,正是這一困境的縮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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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情回顧與爭點提煉
(一)事實梗概
1.2022年9月,翟某與乙省持證零售商李某通過社交平臺達成“代購”合意。
2.翟某在甲省以多人身份證化整為零、每單2條的方式郵寄香煙80次,收款7.4萬元。
3.同年10月,甲省煙草局在翟某二手車店查獲待發香煙388條,價值9.7萬元。
(二)爭議焦點
1.行為性質:無證“代購”是否屬于刑法第225條之“經營行為”?
2.法益侵害:已銷售部分與未銷售部分如何認定犯罪數額?
3.刑事政策:達到立案標準但情節較輕,能否作相對不起訴并移送行政處罰?
三、非法經營罪的規范構造與適用邊界
(一)“經營行為”的實質解釋
1.營利性:翟某以賺取價差為目的,主動尋找貨源、組織物流、收取貨款,符合“以營利為目的”要件。
2.持續性:一個月80單、多次收款、庫存388條,表明其非偶發幫忙,而是持續性的購銷鏈條。
3.市場性:行為導致甲省香煙異常流出,沖擊乙市供求關系,具備外部溢出效應。
(二)“非法性”的規范依據
1.煙草專賣法第3條、第21條確立“零售許可證+當地批發”制度,任何個人未取得零售、批發、準運許可,不得跨環節批量購銷。
2.國家煙草專賣局、原郵電部《關于恢復煙草及其制品郵寄業務的通知》明確“每件限2條”,翟某化整為零、冒用身份,主觀上具有規避監管意圖,符合“無準運證運輸”之違法性。
3.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5款將“無證經營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明確納入非法經營罪。
(三)“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
根據2022年《立案追訴標準(二)》第71條,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經營數額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應予立案。翟某已銷售收款7.4萬元,未銷售部分9.7萬元,既遂與未遂并存。既遂數額已超5萬元門檻,構成“情節嚴重”。
四、未遂數額的認定與量刑評價
(一)既遂與未遂的區分
查獲的388條香煙尚未進入交易環節,應認定為犯罪未遂。依據刑法第23條,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量刑要素綜合評估
1.主觀惡性:翟某無前科,到案后如實供述、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從寬條件。
2.客觀危害:行為持續時間短、擴散范圍有限,且被及時查處,對市場秩序沖擊相對可控。
3.刑事政策:寬嚴相濟、少捕慎訴慎押,對初犯、偶犯、認罪悔罪且情節較輕的,可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再移送行政處罰,實現“刑行并舉、罰當其責”。
五、行刑反向銜接的操作路徑
(一)證據材料同步移送
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后,應將案件線索、審計報告、訊問筆錄、扣押清單等同步移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對翟某“無準運證運輸、未在當地批發企業進貨”行為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及罰款。
(二)行政處罰的裁量基準
根據《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56條,對“未在當地批發企業進貨”可處進貨總額5%—10%罰款;對“無準運證運輸”可處貨值20%—50%罰款。兩行為競合時,可擇一重處罰,合并執行沒收違法所得。
六、結論
1.無證異地代購香煙并轉賣牟利,具備營利性、持續性、市場性,屬于刑法第225條之“非法經營行為”。
2.經營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即構成“情節嚴重”,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未銷售部分可作為未遂情節予以從寬。
3.對初犯、認罪認罰、危害有限的,可依法適用相對不起訴,并通過行刑反向銜接移送行政處罰,實現懲罰與教育、刑事與行政的有機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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