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領域,我經常遇到當事人咨詢這樣的問題:我在婚內借給對方一筆錢,還打了借條。現在離婚了,這筆錢能要回來嗎?李律師今天通過一個真實案例,理一下法院對這個問題的裁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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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與鄒某曾是夫妻,2023年,李某將12萬元交給鄒某用于個人事務,鄒某親筆寫下"今借到李某現金12萬元整"的借條。2024年兩人離婚后,李某起訴要求鄒某償還這12萬元。
鄒某在法庭上辯稱,這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支配,不構成借貸。對于這12萬元的去處,鄒某說一部分用于與前夫所生兒子結婚、一部分用于償還兒子結婚時自己欠的外債、一部分存到了當時上班的公司,用于沖業績。
法院最終判決鄒某只需償還6萬元。法院為什么會支持返還,返還的是一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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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曉娟律師說法:
1、有書面借條等證據,證明雙方確實有借貸合意,而不是贈與或者用于家庭共同支出。
2、可以證明鄒某借款用于一方的個人事務,而不是用于家庭生活。
3、雙方已經離婚,已經結束婚姻關系,法院會支持返還,但因為資金來源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有一半是配偶的,所以返還的是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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