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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個熊孩子的惡性案件引發公眾憤慨。
鐘某某與優優、陳某某均系深圳觀瀾某中學初三在讀學生,因三人同住一個小區,陳某某的父親和優優的父親從初一開始輪流接送三人上下學。
2025年4月8日下午放學后,陳某某父親將鐘某某、優優、陳某某送到小區大門后便開車離開。
看見優優獨自一人準備上樓。鐘某某攜帶其網購的黑色折疊刀,繞到優優面前,其持黑色折疊刀質問優優,并持刀捅刺優優。
鐘某某在優優倒地后,繼續朝優優后背、胸部等部位連捅了數刀。
隨后,鐘某某按來時的路線跑離幾米,聽到優優呼叫“救命”,再次折返后跪壓在優優身上,朝被害人脖頸處又捅了數刀,后跑離現場并將作案刀具扔到路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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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某某逃回家后,竟向家人謊稱其因見義勇為被人砍傷雙手。
對于鐘某某的作案動機,警方曾透露,鐘某某嫉妒優優成績好,嫉妒優優的家庭環境,認為優優看不起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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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值得所有人關注并深思的細節是,在殺害優優之前,鐘某某曾經通過搜索軟件查詢,自己這個年齡(14周歲)殺人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鐘某某在法庭上下跪,并向曾女士請求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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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其實是對古代法律原則的一種概括性表述。
在古代社會,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法律往往對故意傷害行為采取極為嚴厲的制裁措施,包括死刑。
“傷人及盜抵罪”則體現了古代法律對于傷害和盜竊行為的責任追究原則。這里的“抵罪”意味著犯罪者需要為其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可能是刑罰,也可能是賠償等。
作惡就會有報應,這是樸素的法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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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罰處罰的,這是由未成年人的特殊地位和違法犯罪的原因所決定的,未成年人心智相對不成熟,認識水平較低,自控能力也差;未成年人觸犯法律是多種原因造成的,不能簡單地歸罪于未成年人自身。
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其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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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講,這幾年熊孩子確實讓人擔心。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025年6月27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自2026年1月1日施行。適當調整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有針對性地加大懲處力度。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對已滿十六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實踐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社會反映強烈。為此,本次修改規定,對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對已滿十六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已滿十四不滿十六周歲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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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捅死好友之前,多次搜索了法律條文,確認14歲不用殺人償命,這絕對不是我們的法律本義。
我們也應該反問一下,一個14歲的孩子怎么就這么惡?
這更不是我們講的法治,或許我們要更多思考一下怎么來給未成年人講法律。
2025年10月16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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