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藤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被告人潘某因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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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源于2018年9月黃某與潘某之間的退伙合同糾紛。經審理,藤縣法院一審判決潘某歸還黃某626412元及相應利息,并駁回潘某的反訴請求。潘某不服提起上訴,梧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判決生效后,潘某未按期履行還款義務,黃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潘某未如實申報財產,亦未主動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法院調查發現,潘某名下賬戶存在大額資金流水,但其卻未履行與黃某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依法對其處以司法拘留15日、罰款5000元。然而,拘留期滿后,潘某仍拒不履行給付義務。
經查明,執行期間潘某使用的微信賬戶資金往來頻繁,2020年以來年賬單總收入高達250余萬元。上述資金大部分被其支取使用,并未用于償還債務,導致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法院認為,潘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綜合考慮潘某具有坦白、犯罪前科、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該判決目前已生效。
誠信是法治社會的基石。本案中,潘某藐視司法權威,企圖逃避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最終受到刑事處罰。該案的審結彰顯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拒執行為、堅決維護司法權威的立場,也對潛在違法者形成有力震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藤縣人民法院
文 字 | 覃心怡
圖 片 | 梁高華
編 輯 | 梁高華
審 核 | 范天全 祝裕旺
編輯:太平微資訊;
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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