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設的權威統(tǒng)一類案檢索平臺“人民法院案例庫”正式上線并面向社會開放。現(xiàn)開設專欄對河南法院被收錄案件予以推介,以期更好推動法律正確統(tǒng)一適用,促進矛盾糾紛訴前化解,助力定分止爭,促推完善社會治理。
朱某某訴吳某某、魯山縣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責任承擔及損失認定應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判斷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訴稱:1、判決二被告連帶清償原告借款捌萬元整,并按月息2分的利率支付自2022年6月6日起至本金實際清償完畢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22年6月6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約定月息2分,借條約定借期2個月,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然而至還款日期后被告總以種種理由推拖至今未還。其行為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現(xiàn)訴請法院判決二被告還本付息,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吳某某辯稱:借款八萬元是事實,是用原告的信用卡刷的八萬元,對原告的訴求沒有意見,但是針對利息方面,只愿意支付法律保護之內(nèi)的利息。
魯山縣某實業(yè)有限公司辯稱:同意吳某某意見,原告要求公司與吳某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公司同意。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朱某某曾系被告魯山縣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的員工。2022年6月6日,被告吳某某借用原告的民生銀行信用卡刷現(xiàn)80000元,雙方約定由吳某某每月負擔該款所產(chǎn)生的銀行手續(xù)費800元,并按月利率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當日,被告吳某某向原告朱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內(nèi)容為:“借條,今收到朱某某人民幣80000.00元,每月按照兩分利息,按借款日打到其賬戶。借款人:吳某某 加蓋魯山縣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印章,2022年6月6日”。之后吳某某持該卡于每月將80000元及手續(xù)費800元打入卡中,之后再刷卡將80000元刷現(xiàn)。如此操作至2022年9月后不再付款。經(jīng)原告催促,吳某某僅于2022年10月24日、11月25日分別向原告支付銀行手續(xù)費800元,而本金80000元無支付。2022年11月25—26日,原告分6筆將該80000元予以清償。另吳某某于2022年7月6日、8月6日、9月6日分別向原告支付利息1600元,于2023年1月1日支付利息3000元。現(xiàn)原告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本息。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2)豫0423民初6251號民事判決:一、限被告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朱某某支付借款本金72200(80000-7800)元,并自2022年11月27日起按2022年11月20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資金占用利息至該款實際清償完畢之日。二、被告魯山縣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一審判決已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項規(guī)定,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信用卡作為銀行給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用來向特約商戶購物或消費,而不具有作為現(xiàn)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信用卡內(nèi)資金在透支消費之前,屬于金融機構授權額度,不屬于持卡人自有資金。本案中原告向吳某某出借信用卡,由吳某某持卡套取現(xiàn)金,并收取吳某某利息,已構成套取銀行貸款進行轉貸,因而雙方的借貸關系為無效合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雖然雙方的民間借貸關系無效,但被告吳某某應當返還原告借款本金。對原告而言,該筆借款的損失應為2022年11月25—26日,其代被告吳某某將80000元予以清償后,該80000元的資金占用利息損失,被告吳某某亦應當予以賠償,利息損失的計算可以參照原告起訴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關于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約定利息問題,因雙方的民間借貸關系無效,原告收取約定的利息缺乏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已收取的利息7800元,應當折抵本金。被告吳某某稱已向原告支付利息9400元,除上述雙方認可的7800元之外,另外1600元系支付2022年10月、11月的銀行手續(xù)費。因此,法院確認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利息為7800元。
關于原告請求被告魯山縣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問題,一方面魯山縣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在吳某某向原告出具的借條上加蓋有公司印章,與吳某某構成共同借款人,另一方面,魯山縣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同意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原告該項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于2023年02月24日作出(2022)豫0423民初6251號民事判決:被告吳某某向原告朱某某支付借款本金72200元,計付資金占用利息至實際清償完畢之日。被告魯山縣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
?裁判要旨
持卡套取現(xiàn)金的行為構成套取銀行貸款進行轉貸,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有過錯的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法律保護的損失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損失或利息損失,如出借人自身有過錯,亦不能因此違法行為而獲利,法院對其利息主張應不予支持。
?關聯(lián)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7條、第518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3條第1項、第31條
一審: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22)豫0423民初6251號民事判決(2023年02月24日)
來 源: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編號:2023-07-2-1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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