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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錢“捐贈”給“學基會”
每年可獲得4.5%的“折舊費”返現
還能隨時取回
捐贈還能拿“折舊費”并隨時取回?在這樣誘人的條件面前,白某先后“捐贈”了5萬余元。然而,這表面上看是慈善捐贈,實則是一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騙局,共吸引了217人參與,涉案金額近995萬元。經河南省湯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日前,法院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名為捐贈
實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家住湯陰縣某村的白某與張某是同村村民。2019年,張某向白某推薦參加河南省學生安全救助基金會(下稱“學基會”),并拿出“學基會”的宣傳頁給白某看,介紹說“學基會”是由民政部門批準設立、業務主管單位是教育部門,與各類機關單位、國有企業都有合作,告知其把錢“捐贈”給“學基會”,每年可獲得4.5%的“折舊費”返現,還能隨時取回。
白某聽后心動不已,先后向“學基會”“捐贈”5萬余元,其間領取“折舊費”2000余元。2024年6月,在“捐贈”的5萬余元不能取回且“折舊費”也不再發放后,白某到公安機關報案。
“捐贈人在捐贈后,張某會給一張‘學基會’的專用收據,載明捐贈人的信息和捐贈學生安全設備的數量,返‘折舊費’時會給一張單據,說明結多少利息。張某名義上是為‘學基會’做慈善,實際上是利用‘學基會’吸收群眾存款。”湯陰縣公安局民警介紹。
公安機關查明,“學基會”于2014年8月注冊成立,組織者為崔某、蘇某(另案處理)等人。2017年7月,該基金會被認定為慈善組織,并取得慈善組織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崔某等人用募集到的資金先后設立了4個公益項目,向學生捐贈安全設備,以保障學生出行安全。后因資金需求量大,在未經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他們利用“學基會”的合法外衣,以捐贈學生安全設備可以獲得折舊費的名義,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9年,張某成為“學基會”志愿者,通過口口相傳方式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從中獲得抽成。
依法介入引導偵查
夯實證據基礎
“我們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應邀介入,引導公安機關從基金會性質、贓款去向、主觀明知等方面進行偵查,夯實證據基礎。”湯陰縣檢察院普通犯罪檢察部檢察官馬偉向記者介紹案件辦理情況時說,他們先后與公安機關召開3次檢警協作推進會,充分溝通查證要點,列明偵查提綱。
在審查逮捕階段,辦案檢察官根據調取的“學基會”《章程》《募集資金管理辦法》和重大募捐、投資資金使用記錄等,查明張某雖然是“學基會”志愿者,但未按照法律規定及章程開展相關活動;通過梳理分析銀行交易明細、轉賬記錄、收條等證據,認定張某在家中收取村民現金并將錢款交到“學基會”后換取專用票據的行為,是變相非法吸收群眾存款。經專業審計,最終確定涉案數額995萬余元,涉及群眾217人。
對于張某是否具有主觀明知,檢察機關綜合在案證據認為,張某曾經擔任過村干部和銀行代辦業務員,當他拿著由相關行政部門批準、管理的合法慈善機構的宣傳冊去“募捐”時,群眾容易對他產生信任。而他利用群眾對他的信賴,明知“學基會”本質是存款返息的募集行為,仍誘導群眾參與非法集資活動,并從中獲取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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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庭審現場。
2024年8月,經湯陰縣檢察院批準,公安機關對張某執行逮捕。2024年11月,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湯陰縣檢察院審查起訴。在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張某、聽取辯護人意見、核實案件事實證據后,今年1月6日,湯陰縣檢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張某提起公訴。日前,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并責令退賠。
推動綜合治理
織密金融安全防護網
在依法介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將追贓挽損工作貫穿始終,引導公安機關核查涉案金額、查清贓款去向、厘清犯罪嫌疑人的財產狀況,及時對張某涉案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扣押,并對易貶值、毀損的物品及價格波動的財產先行處置,確保后續財物追繳和退賠工作順利進行。
“辦案過程中,我們及時與張某家屬、辯護人溝通,充分發揮公檢法各自職責,有效推動了追贓挽損工作,目前已兌付50萬余元。”辦案檢察官馬偉表示。
為助力源頭防范,湯陰縣檢察院堅持治罪與治理并重,凝聚防控合力,與相關行政機關聯合制定金融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協作工作機制,圍繞行刑銜接、信息共享、線索移送等方面達成共識。同時,該院與行政機關聯合在轄區鄉村開展法治課堂,進行金融犯罪警示教育,集中宣傳防范非法集資活動,介紹常見非法金融活動方式和防范方法,發放宣傳頁2000余份,共同織密金融安全防護網。
“當前,新型非法集資手段層出不窮,如承諾高額回報、虛假宣傳造勢、編造虛假項目、利用親情友情誘騙、混淆投資概念,欺騙公眾投資,群眾應保持高度警惕,主動學習金融、法律知識,掌握常見詐騙套路,不要被高利誘惑盲目投資。”馬偉說。
(來源:檢察日報·明鏡周刊 作者:劉立新 孫鵬杰 萬懿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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