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
路面坑洼未及時修復
導致騎行者摔傷
該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呢

案情回顧
2024年5月16日,陳某在鷹潭市某路段騎行時,因路面正在施工,坑洼未修復,亦未設置或擺放警示牌或護欄,陳某不慎騎行至坑洼處,造成其摔跤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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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隨即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左膝前交叉韌帶止點撕脫性骨折,治療了11天,共花費醫藥費3萬余元。
鷹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發生事故途經該路段時,路面正在施工并未設置警示牌屬實。經查,事故發生地段的施工單位為江西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陳某與該施工單位就損害賠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遂訴至法院,要求該施工單位賠償其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80000元。
法院調解
法院認為,被告江西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作為事發路段的施工單位,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即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故江西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原告陳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騎行時應當觀察路面狀況,注意安全,其未盡到謹慎通行的義務,具有一定過錯,對于自身遭受的損害應當承擔次要責任。
經調解,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江西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陳某醫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60000元,原告陳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第一款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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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的日常養護
關系到人民群眾的出行安全
道路管理養護部門
要加強對道路的巡查
及時檢修養護道路
盡到公共管理職責
來源:綜合鷹潭市月湖區法院、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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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一校:劉泳敏 秦 娟
二審二校:歐陽豪 程順輝
三審三校:陳金明 覃顯蕓
-關注岑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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