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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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后公安機關遲遲不立案,或立案后突然撤案 —— 這是不少當事人在刑事報案中遇到的困惑。
那么,有哪些情形的,公安機關將不予立案,即使立案后也可撤銷呢?
公安機關立案需同時滿足 “有犯罪事實” 和 “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兩大條件,反之則應不予立案;即便已立案,若出現法定情形,仍需依法撤銷案件。
三類典型情形:不予立案與可撤案的實務認定
情形一:無犯罪事實,或屬于民事 / 行政糾紛
這是最常見的不予立案情形,核心在于 “行為未觸犯刑法”,具體包括兩種情況:
1.不存在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報案人所述 “犯罪事實” 系虛構、夸大,或屬于誤會。某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因借款人逾期未還,報案稱 “被詐騙”,但公安機關查明雙方有真實借款合同,借款人因經營虧損無力償還,無非法占有目的,遂以 “無詐騙犯罪事實” 不予立案,告知其通過民事訴訟維權。
2.行為屬民事或行政違法,不涉刑事犯罪
行為雖有過錯,但未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僅需承擔民事賠償或行政處罰。如超市收銀員多收貨款被舉報 “盜竊”,公安機關查明金額僅 200 元,未達盜竊罪立案標準,且屬職務過失,遂不予立案,責令其退還貨款并由超市處理。
此類情形的關鍵證據:公安機關需通過詢問當事人、調取書證、鑒定等方式,確認是否存在刑法意義上的 “犯罪事實”,避免將民事糾紛刑事化。
情形二:有犯罪事實,但無需追究刑事責任
即便存在犯罪行為,若出現法定 “免責情形”,公安機關仍應不予立案;已立案的,需撤銷案件,具體包括五種情況: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
如未成年人盜竊少量財物后及時退還,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刑法》第十三條 “但書” 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某 15 歲學生盜竊同學 500 元,次日主動歸還并道歉,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
法定最高刑不滿 5 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 5 年;超過時效未被發現的,不再追究。某詐騙案中,嫌疑人詐騙 8000 元(法定最高刑 3 年),事隔 6 年后被舉報,公安機關以 “已過追訴時效” 不予立案。
3.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未告訴或撤回告訴
侮辱、誹謗(嚴重危害社會秩序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案件,需被害人主動告訴;若被害人未告訴或撤回告訴,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某女子因家庭矛盾舉報丈夫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后雙方和解撤回告訴,公安機關撤銷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刑事責任主體消亡,追究刑事責任已無意義。某詐騙案立案后,嫌疑人因車禍死亡,公安機關依法撤案,告知被害人通過附帶民事訴訟主張民事賠償。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嫌疑人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依據《刑法》第二十條免除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情形三:程序違法或管轄錯誤,無法繼續追訴
因立案程序存在瑕疵或管轄不符合規定,導致無法依法開展偵查的,公安機關應不予立案或撤案:
1.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
如職務犯罪應由監察機關管轄,自訴案件應由法院直接受理,公安機關無管轄權的,應不予立案并移送主管機關。某國企高管涉嫌受賄被舉報,公安機關審查后發現屬監察機關管轄,遂不予立案并移送監委。
2.證據不足且無法補充偵查
立案后經偵查,無法收集到證明犯罪事實的充分證據,且無進一步偵查線索,應撤案。某盜竊案立案后,因現場無監控、無目擊者,始終無法鎖定嫌疑人,公安機關經批準后撤案。
3.立案依據系偽造
報案人通過偽造證據騙取立案的,公安機關查明后應撤案,并追究報案人責任。某男子為報復情敵,偽造 “被詐騙” 證據報案,立案后真相敗露,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并對其處以行政拘留。
周軍律師提醒,當事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和復核。還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對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或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詳見筆者《公安部:派出所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的,當事人怎么辦?》一文。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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