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消防薊州支隊官微發布
對天津市某小學臨時查封的案例
警示相關行業要提升消防安全意識
以及排查隱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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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3月13日,薊州區消防救援支隊對天津某小學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南門口東邊車棚頂子使用泡沫板可燃材料裝飾,涉嫌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可燃材料裝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16-2014)5.1.7的規定,上述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該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2025年3月14日,支隊針對上述學校南門口東邊車棚,使用泡沫彩鋼板搭建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臨時查封。
辦案過程
2025年3月14日,薊州區消防救援支隊對天津某小學進行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單位位南門口東邊車棚頂子使用泡沫板可燃材料裝飾,涉嫌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采用可燃材料裝修,不及時消除該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5.1.7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填寫了消防監督檢查記錄,并對該學校校長及會計進行詢問,制作《詢問筆錄》。經法制審核后,2025年3月14日,支隊作出查封決定,下發了《臨時查封決定書》,于當日送達,并全程錄音錄像。
在查封后,支隊加強指導和宣傳,發動學校負責人積極推動整改,在整改期限內,該學校完成整改。2025年3月25日,支隊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下達了《同意解除臨時查封決定書》。
查處理由及結果
因某小學南門口東邊車棚泡沫板可燃材料裝飾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 5.1.7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四條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上述火災隱患不及時消除,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
案例評析
該單位南門口東邊車棚泡沫板可燃材料裝飾,增加了火災發生幾率,一旦發生火災,火災發展迅速,易造成人員傷亡,帶來極壞的社會影響。支隊充分利用此事件,聯合屬地政府對各學校進行指導與宣傳,全面提升校園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排查隱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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