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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槽三刀,一個喜歡吐槽的布衣青年!
近日,男子被砍4刀后反殺行兇者獲刑10年的新聞,引發了網友的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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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7日,內蒙古阿爾山市46歲教師郝建宇因瑣事與郭某某發生沖突,遭對方持菜刀砍傷頭部、手部共4處,構成輕傷二級。
同行人員王雷笛奪刀后,郭某某逃離現場。
郝建宇未選擇就醫或報警,而是主動追擊約80米,與郭某某再次發生廝打,最終持磚頭擊打其頭部致其死亡。
2024年,阿爾山市法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郝建宇有期徒刑10年,興安盟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5年9月8日,內蒙古高院駁回其申訴,認定郭某某在第一階段沖突中已失去兇器并逃離,不法侵害終止,郝建宇的追擊行為系報復性傷害,不符合正當防衛構成要件。
目前,郝建宇家屬表示將繼續申訴,案件仍在進一步法律程序中。
三刀認為,這樣的判決忽略了一個最基本的事實。
受害者不是法律專家,更不是擁有上帝視角的旁觀者,他是一個剛剛被砍四刀、頭部淌血、手部顫抖的普通人。
情急之下,他無法判斷行兇者逃離的目的是真的放棄傷害,還是去尋找另一把刀、甚至更危險的兇器。
彼時的“追擊”,很有可能是出于恐懼的本能反應,因為他害怕行兇者折返,害怕自己再也沒有反抗的機會。
或許,法律能清晰地劃分“侵害階段”,但人性的恐懼不會跟著法條的節奏“適時停止”。
如果主動追打不屬正當防衛,那我們想知道的是,法律究竟該庇護弱者的求生本能,還是苛求他們在生死邊緣保持絕對理性?
說到正當防衛,不知道還有多少人記得“昆山龍哥”案。
同樣是行兇者持刀、同樣是兇器脫離控制、同樣是受害者追擊反殺,昆山案中“正當防衛”的判決曾讓無數人感受到法律的溫度。
可在內蒙古這起案件里,相似的情節卻走向了截然不同的結局:前者是“正義不缺席”的典范,后者卻成了“防衛越界”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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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否認,法律要求“防衛行為必須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但我想說的是,人性是溫熱的,當我們在面對不法侵害時,支配我們行為的是刻在骨子里的求生本能。
沒有人能在被砍第四刀時,冷靜地思考“此刻是否屬于侵害終止”;也沒有人能在鮮血模糊視線時,精準拿捏“反擊的力度是否恰當”。
當然,法官也做不到。
文章最后,想借此文重申,法律的本意是懲惡揚善,是讓好人敢還手,讓壞人不敢行兇。
希望如再有類似的案件發生時,判決能多一分對情境的體諒,多一分對弱者的庇護。
或許,我們不必苛求受害者在被砍四刀后保持冷靜,不用要求他們在恐懼中精準判斷“侵害是否終止”。
不管怎么說,正義不是冰冷的法條推演,它應是溫熱的人性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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